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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以及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息县人民法院决定开放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及人民法庭等场所,有序恢复线下立案、开庭、听证、案件查询和信访接待等诉讼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即日起,息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等场所恢复开放。 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信访人到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等场所办理相关事项,应当遵循下列规范: 1、办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出示身份证(律师证)、并与其他人员保持1米以上间距。在办理事项期间不聚集,事情办完后,请及时离开,避免长时间滞留。 2、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等场所,应当服从安检人员指引,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信息核对、安检等工作。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保持间距,按序进入。外地来信阳人员(含本市有外地旅居史人员)须持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于不配合检测的人员,禁止进入。 3、健康码、行程码为黄码或红码,或有发热、咳嗽、胸闷等不适症状的人员,不得进入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等场所进行诉讼活动。 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聚集,避免感染风险,建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优先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河南移动微法院、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互联网庭审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方式办理立案、调解、庭审、申诉信访等诉讼业务,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相关材料向本院提交,本院将依法及时办理和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信访材料邮寄至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谯楼街息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信访团队,联系电话:0376-6367083(涉诉信访)0376-6367024(涉执信访)。 息县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
        · 河 南 省 息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豫1528民破01-3号 本院根据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受理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指定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具体地址:息县人民法院东隔壁;邮政编码:464300;联系电话:1390397913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息县人民法院视频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息县人民法院发布本通告: 一、履行时间及地点 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制裁措施 (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 (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 本院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特此通告! 息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月7日10时至2015年1月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变卖标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地产。房屋为钢混结构,房屋总层数27层,所在楼层 18层,房产证号1301142431,证载建筑面积126.39平方米(其中公用共有部位占30.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郑国用(2010)第0056号,证载面积 49276.1平方米,土地性质(国有出让/集体等),用途:住宅用地。 变卖价:83万元,保证金:10 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 有意者请详询息县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376-6367063。 息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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