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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关于受理“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相关举报的公告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税务局 关于联合举办“学习二十大·奋进新征程” 主题知识竞赛的通知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延安河南安阳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应用的倡议书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开承诺 ·《安阳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全文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全文 ·2021年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爱民实践服务承诺十件实事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线下诉讼信访活动的通告 ·安阳中院上线破产案件智慧辅助系统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财政局 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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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税务局,市中级法院各部门、市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阳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掀起学习热潮,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税务局决定联合举办“学习二十大·奋进新征程”主题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知识竞赛安排 (一)竞赛内容 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阳重要讲话精神。 (二)答题类型 分个人必答题、团队必答题、抢答题、视频题、风险题和附加题。 (三)竞赛流程 本次主题知识竞赛分预赛、决赛两个环节。预赛分三组进行,分别为市(县)组、市区组、市直组,每组取前两名,共6个队进入决赛。预赛拟于11月底在市税务局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决赛拟于12月上旬在市中级法院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奖项设置 本次竞赛奖项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优秀组织奖各6个。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将适当予以加分,具体加分规则为:获得荣誉者,其所在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一等奖加0.6分;二等奖加0.4分;三等奖加0.2分。获得荣誉者是员额法官的,其本人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加分。基层法院获优秀组织奖的,年终绩效考核加1分。 二、参赛队组成 (一)组队方式 市法院系统和市税务系统共联合组织13个队参加预赛。 1.基层层面组队 9个基层法院(分别为文峰、北关、殷都、龙安、安阳县、林州、滑县、内黄、汤阴)按地域与当地对应基层税务局联合组队。每队设领队2名、队员4名,其中法院和税务局领队各1名,队员各2名。基层法院领队由政治部主任担任,基层税务局领队由党委委员担任。 鉴于基层法院和基层税务局组织设置不尽相同,文峰区税务局与高新区税务局、安阳县税务局与示范区税务局,林州市税务局与红旗渠区税务局具体商议组队方式。 2.市级层面组队 市中级法院与市税务局联合组织4个队参赛,每队设领队2名、队员4名,其中法院和税务局领队各1名,队员各2名。 市中级法院设4个组。一是中级法院一组:由办公室牵头,所有综合部门组成。二是中级法院二组:由立案一庭牵头,与立案二庭、审监庭、行政庭、执行局、破产庭、赔委办组成。三是中级法院三组:由刑一庭牵头,与刑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减刑假释庭组成。四是中级法院四组:由民一庭牵头,与民二庭、民三庭、金融庭组成。 市税务局设4个组。一是市局一组:由办公室牵头,所有政工部门组成。二是市局二组:由征管科牵头,所有业务部门组成。三是市局三组:由市稽查局牵头,与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组成。四是市局四组:由第一分局牵头,与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组成。 中级法院一组与市局一组组成联合一队,其他各组相应组成联合二、三、四队。 (二)参赛队员 参加知识竞赛队员必须为各单位正式干部。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比赛,在评选竞赛组织奖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总领队 市法院和市税务局各设总领队1人,分别由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玉芳和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国祥担任。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尽快联系沟通,确定组队事宜,并于11月10日将领队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沟通情况、11月14日将参赛队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分别报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市税务局党建工作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9日
        ·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22年10月16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次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的大会。10月26日至28日,习近平总书记到陕西省延安市和河南省安阳市考察,就传承弘扬延安精神、红旗渠精神、加强殷墟文物保护研究、加快推动乡村振兴提出明确要求。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市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按照上级党委、上级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安阳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全市法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延安河南安阳重要讲话精神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延安河南安阳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和把握党的二十大主题,深入领会过去5年工作和新时代10年伟大变革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入领会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深入领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要求,深入领会团结奋斗的时代要求,深入领会“用红旗渠精神教育人民”的谆谆教导,深入领会“为更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提供借鉴”的殷切嘱托,深入领会“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要求。提高政治站位,牢记领袖嘱托、不辱使命重任,满怀感恩之心、勇挑担当之责,以最坚决的态度,推动党的二十大各项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全市法院条条落实、件件落地、事事见效,以高质量的执法办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古都出彩安阳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学习宣传着力点 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延安河南安阳重要讲话精神,既要整体把握、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要把着力点聚焦到习近平总书记是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上;聚焦到党的十九大以来的重大成就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上;聚焦到把握好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上;聚焦到中国式现代化在理论和实践的创新突破上;聚焦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上;聚焦到充分认识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的重大政治意义、历史意义、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上。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10月16日起到2023年4月30日,在全市两级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延安河南安阳重要讲话精神系列活动。 四、工作安排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市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要求和上级部署要求,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在全市法院开展“大学习、大宣传、大落实、大调研、大提升”活动,掀起学习热潮,确保取得实效,推动全市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上级精神指导学。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上理应政治站位更高、标准要求更严、行动更加自觉,真正发挥政法机关、政治机关走在前、作表率的重要作用。全市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要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深入思想发动,完成规定动作,丰富自选动作,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热潮。 (二)领导干部专题学。一要抓实党组“第一议题”学习。制定系统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先学一步,结合政治理论学习开展研讨交流,深学细悟《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把握实质内涵、掌握精髓要义。二要开展好政治轮训培训。分期分批开展政治轮训、学习研讨。巩固拓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深入推进“两个确立”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专题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审判执行等各类业务培训时,要同时开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学习培训内容,时间不少于培训总学时的30%。 (三)党员干部示范学。主要领导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在全院上专题党课。院领导在分管部门、所在党支部带头讲专题党课。党支部书记和部门负责人带头领学、宣讲。 (四)线上线下全员学。一要抓好线上“学习强国”“人民法院大讲堂”“河南干部网络学院”“全市同一时间段共同学习总书记思想”和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微视等网络、平台、频道、手机客户端学习。二要抓好党支部“三会一课”学习。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颂读经典、“习近平金句”等形式,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集中学习活动,确保全体党员干警人人参与,读原着、学原文、悟原理,使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思想、深入实际。三要严格落实党员干警个人自学。全体党员干警人人要加强自主学习,把学习二十大精神与通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等学习资料结合起来,深学细悟、一体领会,学有所思、学有所获。注重对离退休党员和流动党员的宣传教育,确保学习不漏死角、不漏一人,切实把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警。加强督学,对学习效果进行跟踪督导。 (五)青年群体创新学。由团支部牵头,成立法院青年学习小组。结合中院“书香致远·品书修德”品牌,以读书沙龙引导青年干警品好书、悟原理、修好德。搭建“红心永向党·青年干警说”展板平台,促进青年干警互学互鉴。开展“学习二十大青年法官交流日”,由院领导、资深法官与青年法官、法官助理进行“面对面”交流。围绕如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开展“事理、法理、情理”大讨论。开展“牢记领袖嘱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交流论坛。讲红旗渠“青年洞”青年突击队的故事,话新时代法院青年干警的担当。持续巩固拓展“守护大殷墟·法官在行动”主题活动成果。 (六)“追随足迹”现场学。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基地,传承红色基因、红色血脉、红色精神。结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红旗渠和殷墟,进行现场教学,感悟红旗渠精神和殷墟甲骨文文化,牢记领袖嘱托,弘扬红旗渠精神,守护古都文脉,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安阳法院落地见效。 (七)思想溯源研讨学。一要开展“五史”学习教育。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全市法院要持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抓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五史”学习教育,深刻领会过去5年的工作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深刻把握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的里程碑意义,坚定文化自信,锐意进取创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发扬好延安精神和红旗渠精神。二要广泛开展交流讨论。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重点,围绕“一个高举”“两个弘扬”“三个全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红旗渠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主题主线,11月11日(星期五)之前,以党支部为单位,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广泛开展交流讨论,亮观点、谈体会、论收获,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增强理论认同,切实把学习讨论成果转化为坚定扞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上来,切实转化为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公正高效执法办案的思想自觉上来,切实转化为忠诚履职讲奉献、团结奋斗创一流的行动自觉上来,汇聚成同心同德、众志成城推进全市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 (八)结合工作实际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对照二十大报告,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自身实际,锚定建设现代化服务型法院工作目标,围绕政治建设、服务大局、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逐项梳理工作内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完善清单台帐,跟踪督导检查;并结合年终攻坚冲刺和绩效考核要求,梳理好2022年工作,谋划好2023年工作,着力在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扬优势上下功夫,推动全市法院全面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牢固树立人民至上工作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审判职能和司法服务保障作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弥在萌芽。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结合审判执行业务、本职工作,贴近群众司法需求和工作难点、社会热点、法治焦点,精选调研课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把问题找准,把对策谋全,把措施定实,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持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九)全市法院一体学。一是精选主题学,安排全市两级法院一体学习,开展心得体会互学、亮点品牌互观、调研成果互享、经验做法互鉴,中院将适时举办党的二十大精神知识竞赛。二是“请进来”辅导学,加强与党校、红旗渠干部学院和党性教育基地的联系,邀请理论专家、学者教授为广大干警集中宣讲辅导。三是“走出去”现场学。到红色教育基地参观见学,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各基层法院在参加中院组织的一体学习的同时,开展好本院特色学习。 (十)文化活动深化学。结合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党的二十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创新读书分享会,加强对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理解。开展“学习二十大·红心向党说”法官心语征集、展示。结合主题党日,精选活动主题,组织党员宣誓。结合业务培训、以会代训,组织员额法官重温法官誓词。结合新任职干部调整,开展“学习二十大·廉洁自律说”部门负责人廉政誓言展播;新任正副职填写“悟初心践使命·守廉洁促公正”承诺书。结合单位实际,举办“学习二十大·奋进新征程”春季运动会,开展田径、棋类、球类、跳绳、拔河和书画、摄影等各类健康文体活动;结合元旦、春节、元宵,开展“学习二十大·祝福送给党”法治春联征集、展示,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举办“喜迎新春·紧跟党走”文艺报告会;结合“三八”妇女节,开展“学习二十大·巾帼齐行动”优秀女法官评选活动,展示安阳女法官的亮丽风采。 (十一)成果展示互鉴学。全市法院广大党员干警要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情况,立足本职工作,多角度、多方位撰写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心得体会文章。11月18日前,各基层法院择优向中院政治部宣教处推荐优秀心得体会文章(字数不少于1000字)2篇,中院每个部门推荐1篇,并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职务职级、联系电话。中院将组织力量对各单位、各部门推荐的优秀体会文章进行评选,通过宣传版面开展展评交流并择优汇编成册,方便广大干警阅读学习。特别优秀的学习心得通过对外投稿或网络媒体加强宣传。 (十二)考核验收督促学。主要对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活动安排、党组、支部会议记录、党员干警学习笔记、集中学习考勤、简报宣传等各类台帐记录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执法办案攻坚冲刺、学习成果转化、审判执行质效提升等方面认真考核,针对查找出的问题,不断加强整改完善,全面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质量效果。中院机关将组织一次“学习二十大·奋进新征程”理论知识测试,宣教处负责抓好落实工作。 在落实好以上工作安排的同时,按照上级党委、上级法院续情安排,结合安阳法院工作实际,持续丰富完善学习内容,创新学习载体、学习方式,持续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热潮,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五、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政治建设,铸牢政治忠诚。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组主体责任,提高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组织实施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建设学习型法院。要牢记人民法院“人民”二字的深刻内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以高质量执法办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认真学习贯彻政法工作条例,完善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全市法院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思想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对于引导广大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忠诚司法事业、培育奋斗品格具有重要意义。各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要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摆在重要位置来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学习方案(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级领导带头抓,广大干警自觉学的浓厚氛围,在全市两级法院形成强大学习声势,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活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要坚持学以致用,提升审判质效。注重学习成果转化,持续开展好“争先创优”、“审判之星”评选、英模选树学习、年终总结表彰等活动。扎实开展执法办案攻坚冲刺活动,攻坚克难,全面提升执法办案质效。全市法院广大干警要紧紧围绕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和中院党组决策部署,坚决将党的二十大精神、《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牢记“国之大者”“省之要者”“市之重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维护、全面保护、平等保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公正高效审理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婚姻等涉民生案件,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公正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纠纷实质性化解。巩固拓展涉军维权“汤阴经验”,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安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上下功夫,把党的二十大部署的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落实落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科教兴国战略实施。 四要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内容,坚持正面宣传引领,充分利用报刊、新闻网络媒体、宣传展板及两级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及时反映两级法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的良好风貌。全市两级法院官方网站均开设“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延安、安阳重要讲话精神”专栏,积极营造宣传氛围,扩大宣传声势,确保宣传效果。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律师协会 关于推进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应用的倡议书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是一站式在线诉讼服务平台,能够为律师执业提供集约高效、智慧便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为进一步推动律师服务平台在审判执行环节深度应用,现发出如下倡议: 一、倡议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网上立案。律师可以通过登录平台完成身份验证,按照页面指示填写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网上立案、扫码缴费等事宜,实现立案“零跑腿”。 二、倡议使用律师服务平台进行事项申请。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办理事项申请内容,包含回避申请、开庭排期避让、调查收集证据、延期开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撤诉申请、核实代理关系、退费申请等具体功能。倡议对每个案件的以上申请事项做到能网上、不网下,通过律师服务平台“一网通办”。 三、倡议使用律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阅卷。律师对代理的每一个案件均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申请借阅电子卷宗,审核通过的电子卷宗支持在线阅览及下载服务。 四、倡议使用律师服务平台进行材料提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向对应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包含提交代理词),实现各类诉讼材料的跨场景、跨时间、跨区域提交。 五、倡议使用律师服务平台参与在线诉讼。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的诉讼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介绍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愿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线上方式参与听证、庭审、调解、接收电子送达等诉讼活动。 在使用律师服务平台过程中,如出现技术或流程问题,请及时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应用推广微信群”进行反映,工作人员会及时予以研究解决。技术人员办公电话:0372-3163472。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复杂,让我们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用最便捷的线上诉讼方式,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工作安全高效运行贡献法治力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更好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一是不断优化审判执行质效。聚焦减少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和成本,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加快推进“智审、智执、智服、智管”建设,拓展中国移动微法院服务功能,强化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办理,健全“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增强企业的诉讼便利度、获得感。二是深化诉源治理。全力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大力推进诉调对接,邀请专业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律师进驻法院,推动形成以诉调对接中心为中枢,以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为前端的工作机制,切实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三是畅通危困企业退市通道。严格落实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破产成本支出,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帮助企业实现破产重整,提高债权回收率。四是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推进法院与工商联联系沟通,加强商会调解平台建设,推进商会与法院诉调对接,增强社会共治力量。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防范金融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投资者宣传工作质效,确保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安阳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2022年6月17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础建设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四章 重点防治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建设平安和谐安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理,是指运用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等方式开展的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矛盾纠纷化解等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第四条 成立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社会治理工作。其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社会治理日常工作。本辖区内相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工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社会治理工作职责,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社会治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社会治理职责,将社会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会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社会治理工作提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第六条 加强与周边城市社会治理工作合作交流,推动社会治理平台互联互通,在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灾害事故、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实现共保联治、联防联控、便利共享,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社会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基础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治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数据使用方应当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体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和应用应当严格设置使用权限,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检查站、电子卡口等设施建设,完善智慧巡防体系,提高社会治安防控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治安巡防队伍,组织村(社区)党员干部、志愿者义务巡逻,构建专群结合、联防联治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的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开展网格事项在线服务、监管、流转和处置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以网格为基本单元,开展社会保障、综合治理、民生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和协助的工作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属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业务指导、教育培训、信息支持。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融入社区治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社区治理工作。建立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议事协商机制,对居住区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形成社区治理合力。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法学专家、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进入乡村(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和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库,定期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等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者鼓励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为经济困难、空巢、失独等特殊家庭以及经历重大生活变故的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危机干预等心理援助服务。第十六条 市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会、智囊团建设,探索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研判,按照规定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对存在的社会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定期排查、及时消除本单位、本行业存在的社会风险隐患,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作出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市)、区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指导监督社会治理工作成员单位做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十九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或者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采取公示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整合应急管理力量,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运输等经营管理单位和各类互联网企业应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实时数据。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畅通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第四章 重点防治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公园、大型商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保人员以及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鼓励车站、景区等重点区域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平安驿站,开展治安防控、法治宣传、矛盾化解、心理疏导和志愿服务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旅馆、机动车改装、娱乐服务业等重点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法人或者负责人主体责任。相关单位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邮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依法打击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物流、寄递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客户拒绝检查的,不予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发现违禁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完善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移送机制,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本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治。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通信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快速查询、冻结、止付、预警劝阻和诈骗电话拦截封堵等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电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和反诈骗宣传教育,发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发现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有关情况。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九条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群体的教育、管理、矫治和服务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救治等工作,对达到规定风险等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实行封闭就医服务管理措施。对在家居住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做好看护管理,防止精神障碍患者对他人造成伤害。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中小学校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沟通机制,加强对学生欺凌行为的监控和处置力度。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开辟学生欺凌行为举报通道,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有关单位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社会风险隐患的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履行社会治理职责或者社会治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社会治理工作职责或者在社会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全文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已经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2021年8月30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第三章政务服务办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办理第三节在线办理第四节政务热线办理第四章政务服务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高效便民、公开公正、廉洁规范的原则,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应用新技术,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协同化、便利化,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政务服务场所、人员、设施及其运行维护等方面予以保障。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管理、运行等工作。市、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政务服务热线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第七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教育、农业农村、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第八条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大厅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务服务大厅的场地、设施、运行等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安全、场地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立部门专业服务大厅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务服务有关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交换。第十一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确保共享数据安全;不得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政务数据。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因法律的制定、废止、修改或者政务服务有关部门职能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更新目录的意见、建议。第十三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服务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场所公示,并及时动态更新。政务服务大厅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全面对接融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应当标准统一,消除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当逐一明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第十四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整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审批政务服务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可以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委托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代为受理、审批。第十五条劳动就业、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社会福利、医疗保障、涉农补贴、户籍登记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集中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具备条件的可由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办理;需要上报审批的,可以实行免费代办或者帮办。第十六条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并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第十七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已经取消、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原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第十八条在依法设立的经济功能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区域评估所需费用由功能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承担,评估结果实行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第十九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不得强迫申请人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二十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在编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证及送达办理结果等职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着装统一规范,佩戴工作标识,有统一制服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着制服。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派驻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定期反馈政务服务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大厅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的,应当给予窗口工作人员生活方面的保障;提供节假日、周末加班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或者补休。第三章政务服务办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均能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鼓励申请人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限定申请人办理渠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有法定期限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无法定期限的,应当参照国内先进地区标准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承诺时限、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政务服务有关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预约、错时、延时和周末服务;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服务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同一份材料。同一政务服务部门在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二十四条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条件或者材料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逾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容缺受理的事项、缺项材料、办理条件等。第二十五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服务指南中,列明告知承诺具体内容、要求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办理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提供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能够按照规定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责任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不得要求申请人作出确认和承诺。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第二十七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服务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索要证明。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合同凭证证明的;(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六)按照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第三十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每个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数字化审图、网上审图等方式,优化审图流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应当合法、全面、准确,首次审查意见应当一次性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第三十三条逐步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推行集成服务模式,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成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梳理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政策兑现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进行评估,及时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考核。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市区联动的企业服务机制,为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免费的咨询、指导、协调服务。对涉及市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推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第二节现场办理第三十五条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第三十六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或者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可以办结的,不再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或者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第三十七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现场勘验、技术审查的,应当及时安排,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八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企业登记、公章刻制、首次发票申领、社会保险登记、银行开户等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对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四十条不动产登记实行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办理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规划核实、土地测绘等材料或者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以申请水、电、气、暖过户等关联业务同步办理。第三节在线办理第四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第四十二条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或者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并出具电子凭证。推行在线联合办理机制,对依法由两个以上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由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或者牵头单位统一接受网上申请,其他单位网上分别办理,统一反馈办理结果。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第四十四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综合政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核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材料,依法需要申请人提交原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第四节政务热线办理第四十五条政务服务热线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12345电话及配套设置的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组成的受理政务服务咨询、建议、求助、投诉、举报的非紧急类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工作制,全时段受理政务服务热线事项,做到有诉必接、有问必答。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健全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实行集中受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政务服务热线应当与同级的110、119、120等紧急类热线平台实现一键转接。第四十七条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分类处置政务服务热线事项,督促检查政务服务热线事项的办理,定期对热线反映的社情民意进行分析研究。第四十八条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以下非紧急事项:(一)关于政务服务的咨询、建议、求助、投诉、举报;(二)国家、省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平台,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平台,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等平台交办的诉求;(三)对损害政务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四)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五)对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勤政、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来电人)提出的政务服务热线事项,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直接答复或者处理;(二)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属地或者行业管理要求,及时将政务服务热线事项转至承办单位办理;(三)不属于政务服务热线事项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来电人解决途径,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五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政务服务热线事项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反馈热线工作机构。对于特别复杂的政务服务热线事项,五个工作日不能办理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政务服务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告知来电人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解决时限。政务服务热线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热线工作机构并说明退回原因。承办单位对来电人集中反映、反复提出的政务服务热线事项,应当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第四章政务服务监督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考核,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对全市政务服务能力进行考核。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第五十二条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第五十三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职工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定期听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实名的投诉和举报人。第五十四条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工作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经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未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意,在政务服务大厅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二)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三)擅自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不在本条例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政务服务申请或者不予作出决定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实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核查的;(八)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政务数据的;(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十)政务热线承办单位回复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弄虚作假的;(十一)在政务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十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或者在告知承诺时承诺不实的,纳入申请人失信信用记录;依法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将申请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人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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