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阳光美好,青春灿烂
花季少年驾驶电动车上路、兜风、踏春
任意驰骋,好不快活
但是当意外来临,谁来担责?
淮阳区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与陈某二人均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陈某骑着电动两轮车带着王某出去游玩
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陈某和王某受伤
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陈某及陈某的父母诉至法院
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
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本案中王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对于王某的受伤其也具有一定过错
因此,淮阳区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
除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外
陈某及其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王某自负10%的责任
陈某及其监护人赔偿王某15万余元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
让监护职责“归位”
才能为孩子“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