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理论研讨 -> 理论调研

        深度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之一----让“小恶魔”不再逍遥法外

          发布时间:2021-03-08 16:23:24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此次刑法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

            一、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修正案(十一)》第一条将《刑法》第17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修改的背景及意义

            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背景,首当其冲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大数据和2018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但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呈现低龄化现象,有些少年甚至10岁就开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根据相关调查显示,21世纪初,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至3岁,18周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周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10岁至13周岁的低龄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产生了很坏的示范效应,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刑事制裁,使得部分低龄未成年人产生了侥幸心理,也可能成为成年人为逃避法律处罚而引诱、利用的犯罪工具。

            网上也爆出了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2019年10月20日大连发生的13岁男孩意图性侵9岁女孩,遭到反抗后,男孩将9岁女孩残忍杀害并抛尸。这个案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反思。人们震惊于一个13岁男孩居然实施出这样的残暴行为,而更令公众产生不满和疑惑的是,实施如此残暴行为的男孩却不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低龄化,特别是恶性犯罪的低龄化无数次地冲击着人们的情感底线。

            本次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有效回应,也是结合当前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特点及教育改造路径进行的有效改革。此举意在让全社会明白,年少轻狂并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进一步的降低,不会再让那些“小恶魔”们逍遥法外。

            此外,修正案还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修改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更加强调了相应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

            三、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完善后的《刑法》第十七条,结合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特点,将刑事责任年龄化分的更加具体:第一、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是指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符合该年龄条件的,原则上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是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其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其应当对八种特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仅对两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并且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本次所修订的十二至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把握。适用时,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即必须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仍被刑法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行为条件,要求所实施的犯罪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即《刑法》只调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行为;第三、后果条件,即要求必须造成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严重后果;第四、程序条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方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责任编辑:刘博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大道西段   值班电话:0394-8158196   邮编:466000  
        您是第 9835317 位访客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