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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多发原因及合理化应对建议

          发布时间:2017-05-09 15:09:06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而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以鹿邑法院近年来受理案件为例,2014年审结民事案件1692件,离婚案件666件,占比39.36%;2015年审结民事案件2507件,离婚案件894件,占比35.66%;2016年审结民事案件3110件,离婚案件936件,占比30.10%;2017年1-4月份审结民事案件1297件,离婚案件408件,占比31.46%。据统计分析,相较于城镇,农村地区离婚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90%以上。主要原因有: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加大。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较多,价值观念、生活水平、思维方式等产生较大变化,对婚姻观念产生较大影响;夫妻一方长期在外地或者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务工,团聚机会较少,在感情沟通、照顾子女、父母赡养等方面容易出现裂缝;而在感情出现问题时,因相距较远,他人介入调和困难,导致矛盾积累较深。二是离婚自由观念突显,年轻化趋势明显。在农村,结婚年龄较小,双方思想不够成熟,一般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短期内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单一,在没有完全适应家庭生活节凑前,处理婚姻矛盾能力较弱,一旦因琐事发生冲突,便诉到法院要求离婚。2016年,“80”、“90”后离婚案件732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78.20%,30岁以下离婚案件498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3.21%。三是夫妻忠实义务弱化,婚外情现象突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由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分居两地务工,相隔两地、感情空虚、诱惑加大,加之双方结婚的感情基础薄弱,容易发生婚内出轨或者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矛盾加剧。四是生活压力增大,家庭暴力严重。农村致富途径较窄,主要依靠种植、养殖等收入手段,财富积累较慢;在购房、购车、子女升学等大额资金支出方面,攀比心理较重,生活压力较大,男方情绪不稳定,导致家庭暴力。还有一些人有赌博、酗酒、好吃懒做等恶习,不听家人劝说,发生家庭冲突。五是女权思想逐步解放,女性提出离婚比重较大。妇女经济地位逐渐独立,主体意识增强,在面对失败的婚姻时,不再迁就、敢于提出离婚。2016年,女性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为710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75.84%。六是和好几率较小,反复起诉离婚较多。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在六个月的冷静期内,夫妻双方仍就分居,不愿和好,导致再次或者多次起诉离婚。七是婚约彩礼加重,婚姻观念错位。目前,男方娶妻成本较高,彩礼种类较多,动辄十几万,把婚姻看成交易,男方较大的代价必然对女方抱有较高的期待,难以平等相待、平等生活,容易产生感情不和。

            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会导致家庭破裂,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致使双方家庭关系僵化,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如何降低农村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是严格把握“感情破裂”标准,谨慎行使裁判权。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柔性处理矛盾纠纷;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全面、客观分析认定证据和事实,严格把握“感情彻底破裂”标准,对于有和好可能的,给予双方一个“冷静期”。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立正确婚恋观念。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和谐家庭、道德模范等宣传教育,引导社会树立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爱戴、尊老爱幼等正确婚姻家庭观念。三是加大对家暴、婚外情惩治力度,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在出现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等情况时,派出所、村委会等及时作好证据固定、调解说教工作,加大矛盾化解力度;在审理中,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等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弘扬良好风俗。四是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力度,维护和谐家庭关系。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既可以带动村民共同致富,提高生活水平,在家致富又可以与妻儿团聚,维护家庭稳定。五是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牢系家庭关系纽带。民政、妇联、公安等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建议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年轻人,给双方冷静期或者倾听双方父母意见,挽救一方因一时冲动而离婚的家庭。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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