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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受理由罪犯李平政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李平政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2023年3月28日 附:1.罪犯李平政基本情况:李平政,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512065436,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老冢镇北行政村北村4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1月2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被告人李平政犯威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示本院受理由罪犯张团伟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张团伟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二0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1.罪犯张团伟基本情况。被告人张团伟,男,1980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00405093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段庄行政村马楼村。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罪犯张团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罪犯张团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决定于2022年12月13日至23日将申请监外执行的人员名单、判决认定的罪名、刑期、申请理由及审查建议依法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联系电话:0394--7705578(上班时间) 2、电子邮件举报 电子邮箱:tkfysjt@126.com 3、信件举报 地址及联系人: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附件: 罪犯吕运动因犯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罪犯吕运动以高血压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罪犯吕运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罪犯徐希海暂予监外执行案予以公示。 罪犯张海凤,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0100954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老冢镇干张行政村前干张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2年4月2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豫1627刑初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海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罪犯张海凤因身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如对罪犯张海凤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举报电话:0394—6834101特此公示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公 示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罪犯徐希海暂予监外执行案予以公示。罪犯徐希海,曾用名徐运动,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71221181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太康县龙曲镇董庄行政村支部书记,住河南省太康县龙曲镇董庄行政村后杨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4月15日由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豫1627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徐希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徐希海因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如对罪犯徐希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举报电话:0394—6834101, 特此公示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 示本院受理由罪犯白五成因病申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如对罪犯白五成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书面意见(举报电话0394—6834101,信件请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七日附1.罪犯白五成基本情况。被告人白五成(曾用名白五),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807148714,回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扁担街10号。 2.判决确定的罪名及刑罚情况。罪犯白五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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