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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目录 第一部分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机构设置情况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0个,包括: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庭、执行局、诉讼服务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下设1个机关服务中心,8个基层人民法庭(双八人民法庭、中州人民法庭、白云人民法庭、八八人民法庭、李庄人民法庭、平台人民法庭、水池铺人民法庭、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 (二)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六)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八)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九)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三)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预算为包括本级预算,预算单位构成: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4660.4万元,支出总计4660.4万元,与2020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2268.65万元,减少32.74%。主要原因: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财务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4660.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660.4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0万元,提前告知专项转移支付(指标)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部门2021年支出合计466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74万元,占70.25%;项目支出1386.4万元,占29.75%。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4660.4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 2020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2609.35万元,增长127.22%。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4660.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855.6万元,占82.7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6.4万元,占8.7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9.4万元,占4.49%;住房保障支出189.0 万元,占4.06%。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274.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714.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公用经费559.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 、培训费、被装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1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1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61.2万元。比2020年预算数增加153.2万元,增长1915%。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预算数比2020年减少0万元,下降0,主要原因:无。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1.2万元。其中公务车辆购置费0万元,主要原因:无。比2020年减少0万元,较上年下降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1.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车辆燃油、维修、车辆保险等,比2020年增加153.2万元,较上年增长1915%。主要原因:我单位共有车辆34辆,本年度预算将我单位所有车辆费用均纳入财政预算。 (三)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0年预算数减少5万元,减少100%,主要原因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 (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559.3万元,主要保障机关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的办公费、水电费、物业费、维修费、差旅费等支出,比2020年增加421.56万元,增长306.05%,主要原因:本年度预算将我单位所有车辆费用均纳入财政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费用增加较多。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20年,我部门对2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4878万元。2021年,我部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支出总额为138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263.2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123.2万元,支出项目共2个,支出总额1386.4万元,其中预算支出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项目2个,支出总额1386.4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固定资产总额梁园区人民法院部门固定资产总额4578.75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817.65万元,车辆550.99万元。共有车辆3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车2辆,其他车辆3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共有0项;我部门将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项目分配前期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根据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公开等相关工作。 (六)关于预算部门构成说明 2021年我单位按照省级财政预算公开要求,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预算公开范围。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五、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的办公费、水电费、日常维修、物业费、维修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支出。 八、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需向社会做出说明的名词) 附件: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预算表 2021年6月29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预算表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工作,简化诉讼保全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实现合法债权,经对我市部分保险机构关于开展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作为商丘法院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试点单位,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向法院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函(样式见附件)。 保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金额;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且排除免责事由; (四)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保函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全合同或者保单复印件等书面材料,由法院审查确认。 三、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除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外,法院将不接收其保函并将其行为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 附件:保函(样式)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0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保 函(样式) 编号: 致:XXXXXX人民法院 一、申请人:XXXXXX 二、被申请人:XXXXXX 三、担保金额:XXXXXX 四、赔偿责任:申请人(被保险人)XXXXXX因与被申请人XXXXXX纠纷一案(案号:XXXXXX号),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XXX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XXXXXX元的财产。本公司愿为申请人XXXXXX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XXXXXX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五、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且排除免责由。 担保人:XXXXXX(公章) 年 月 日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印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关于成立 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做好评估工作,经党组研究,成立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亚东 党组书记、院 长 副组长:晏玉君 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 宁 党组成员、副院长 姜 伟 党组成员、副院长 叶 青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杜建华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华 兵 党组成员、少年庭庭长 申道强 党组成员、刑事庭庭长 成 员:贾胜乐 窦 军 陈海超 耿孝军 何明山 张志建 郜运来 鲍文杰 陈春霞 王建华 高 申 张玉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局综合科,耿孝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4日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 评估指标体系》的实施细则 本院各部门,各基层人民法庭: 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客观评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力度和成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及最高法院委托第三方发布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精神,按照省高院、市中院的要求,为确保评估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落实到位,以优异的工作实绩迎接第三方的检查评估,确保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依据《“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有关评估指标,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在最高法院、省法院、市法院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下,充分认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历史意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为考核标准,强化各项措施的落实,健全体制机制,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不断破解执行难题,力争在2018年年底之前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着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组织保障 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王亚东任组长,党组成员晏玉君、张宁、姜伟、叶青、杜建华、华兵、申道强为副组长,贾胜乐、窦军、陈海超、耿孝军、何明山、张志建、郜运来、鲍文杰、陈春霞、王建华、高申、张玉钦为成员的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局综合科,耿孝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执行局全体干警。 三、任务及标准 (一)强化规范执行 1、规范立、审、执配合。建立健全立、审、执工作有机衔接机制,明确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加大财产保全力度,确保财产保全的及时性,推进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有效衔接。财产保全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统一负责实施。 2、规范财产查控、处置。(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大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力度,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明确财产报告的范围、时间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拒不申报或经核查申报不实的,严格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2)严格财产查控、处置时限。执行指挥中心相关人员必须在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网络查询,并将查询结果立即告知或移送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必须在30日内调查核实;对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控制措施的,必须在48小时内采取,需线下控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程序;收到评估报告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符合拍卖条件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以及以物抵债等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3)强化财产调查力度。通过实行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及被执行人财产审计调查制度,不断扩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范围和力度,穷尽调查措施,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实现权利人的债权。(4)畅通“执转破”程序,推进“执转破”工作。出台“执转破”工作实施意见,促使“执转破”工作制度的规范化。 3、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建立健全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执行、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实行“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方式,做到每笔款项“四对应”,即与案件对应,与案号对应,与当事人或案件相关人员对应,与用途对应。同时,要做到案款发放及时,在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发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发放的,应说明理由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4、规范委托事项办理。出台委托事项办理管理规定,建立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台账,明确委托事项的办理时限,确定办理委托事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责任追究等事宜。 5、规范终本案件管理。(1)严格终本案件审批程序。凡拟报终本结案的,应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实质要件;必须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必须经合议庭评议;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必须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上网。(2)实行终本案件单独管理。案件一经终本报结,必须立即将相关信息准确纳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单独管理。(3)强化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建立专门的终本案件管理台账,由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进行管理,6个月开展一次网络自动查询,发现财产的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恢复执行手续,需续行查封或办理相关当事人变更、追加手续的,及时与原承办人对接办理。 6、规范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熟练运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所有执行案件必须网上办理,所有节点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控,切实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涉及与当事人沟通等重点环节或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必须全程佩戴使用单兵执法系统或执法记录仪,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和执行公信力。 (二)强化执行公开 1、坚持案件流程信息公开。做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公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公开,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公开,执行主要流程节点主动与当事人沟通,使执行案件的案访比低于全国平均值。 2、坚持执行文书公开。严格实行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所有执行文书,特别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除按规定不宜上网的以外,一律上网公开,上网率应达到100%。 3、坚持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将近来出台的执行规范性文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并将其在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开,最大限度地让社会公众了解执行工作。 (三)强化执行监督 1、实行执行案件动态管理和周通报排名制度。建立执行案件办理信息跟踪台账,明确专人定期与承办人对接,及时更新案件办理进度等信息,对每一个实施案件的办理进度、重点节点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同时,对各承办人的各项指标进行周通报排名,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防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况的发生。 2、强化执行审查、监督类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所有执行案件均进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并分类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强化此类案件的办理力度,严格办理时限和办理程序,确保每个案件均有结论,期限内结案率达100%。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发现执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业务指导,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 3、强化信访督办。明确专人负责执行案件日常信访接处工作,对到本院长期访、重复访等久访不息的案件及时进行督办,限期办结。对上级法院挂网督办的案件也应明确专人承办,严格按上级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办结。同时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各项规定,将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导入法律程序,尽量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做到有错则纠、有瑕疵则补正,无错或已补正瑕疵的,依法报请终结。每季度对各承办人的办案质量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从源头上减少执行信访案件。 4、加大督导力度。(1)建立执行工作专项督查制度。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对各个承办人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涉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督查。每周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限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2)强化工作约谈制度。对执行工作不力、完成工作任务不力的执行组进行约谈。约谈后未能按期限完成工作任务的,由执行局将相关情况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同时,在改进执行作风,治理不规范执行、不廉洁执行方面,也采用约谈、诫勉谈话、提醒等方式,让执行人员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四)强化执行保障 1、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组建执行工作团队(每个执行团队由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法警和两名司法辅助人员组成),凡属审判性质的诉争,交由相关审判团队负责,如案外人及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审判工作中,涉执行事项交由执行团队处理,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做到审判权与执行权相互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2、强化执行人员保障。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所要求的执行人员配备比例(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十五),配齐配强执行力量。落实“1566”工程要求,严格按照省高院的要求配齐执行法官员额,派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进驻执行局,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强化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同时,要建立执行人员轮岗制度,确保随时有新生力量充实到执行队伍。 3、强化执行装备保障。为执行团队配置必要的执行指挥车和通讯系统,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干警配备单兵执法仪、执法记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4、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功能。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不断充实执行指挥中心力量,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实行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庭组相对分离的工作模式。进一步细化执行指挥中心职责,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落实执行指挥例会制度,进行远程指挥和决策分析;负责终本案件管理、执行案款管理及委托执行管理;开展执行异常警示提醒、消极执行筛查;处理网络执行查控、司法拍卖、执行信访以及其他日常性事务。 5、完善执行救助制度。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由政府财政部门设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账户,将执行款利息和部分执行费存入该专户用于执行救助,并建立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台帐,不断完善执行救助制度,拓宽救助渠道,加大救助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解决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主动争取各方支持。加大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争取支持,力争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7、强化执行宣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知晓、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一是要制定专门的执行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要求;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的力度,每月至少在媒体上公开宣传执行工作一次;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发布典型案例,特别是拒执罪案例的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宣传展板等方式每月至少发布一次。 (五)提高执行质效 1、强化多元施策,切实提升“三率”。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升“三率”,即“执限内结案率、实际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确保执限内结案率达100%,执行异议案件结案率达100%。一是要抓好网络司法拍卖。始终坚持网拍优先原则,因特殊原因确需现场拍卖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法院批准,最大限度地提高财产处置的效率。二是要强化信用惩戒。对符合纳入失信名单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要及时纳入,准确纳入。同时要加强联合信用惩戒,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三是强化强制措施的适用。严格按照执行工作“一性两化”的基本思路,用足、用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四是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彰显执行权威。五是要强化执行联动。积极与不动产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互享,方便查物找人,提高执行兑现率。 2、严格落实“两项责任”,切实降低“四率”。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是影响执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必须严格落实“两项责任”,即“执行工作责任制和廉洁责任制”,通过严格落实“两项责任”,进一步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廉洁执行,从而降低“四率”,即案件终本率、执行行为撤改率、执行申诉率、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率,确保案件终本率在20%以内,执行行为撤改率和执行申诉率在5%以内,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率为0。 3、开展积案清理,充分保障权利人债权。对历年来的未结案件进行清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除有少数特殊原因报省法院审核确认外,全部执行完毕,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严格按照规定纳入终本案件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人的债权,提高执行质效。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接受“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列入院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院长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其他党组成员及执行局全体人员要分工负责,具体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项任务按期完成,最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 2、强化监督,落实责任。要贯彻落实好本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必须强化跟踪监督,严格各责任人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3、严明纪律,务求实效。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绝不能搞花架子,走过场,更不能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对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0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印发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印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关于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6 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 执行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全力推进我院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法院向执行难宣战誓师大会、全省法院执行改革现场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二、总体目标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着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1、强化执行案件异地管辖。按照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除婚姻家庭、赡养、抚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小额标的案件外的其他案件,在尊重申请执行人选择权的基础上实行异地执行,特别对被执行人为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案件和超六个月未执结的案件,一律提级执行或由异地法院执行。 2、强化执行案件节点流程管理。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建设运行统一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进行实时监控,自动生成、公开相关流程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有效解决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 3、推进分权制衡。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落实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通过集约查询、分段执行、节点控制等方式,实现分权制衡、互相监督,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4、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央19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合作协议,与公安、税务、银监、工商、住建、财政等相关执行联动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被执行人及时采取执行联动措施,在出入境管理、高消费、行业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评定等多方面予以限制和惩戒,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义务。 5、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准确录入当事人信息,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要让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调解要注重提高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充分考虑裁判的可执行性。 6、建立涉民生等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民生执行案件建立专门台账,开辟绿色通道,定期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形成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快速执行的常态化机制。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定期汇总地方党政机关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向党委、政府通报,对重点执行案件挂牌督办。 (三)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7、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善对被执行人存款及其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信息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快速查找、控制。 8、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实行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保障上下级法院互联互通,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作用。 (四)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 9、严格执行办案期限。认真落实六个月未结案件报告制度。对超六个月未执结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逐案建立台账,逐案进行评查、逐案向上级法院报备。发现问题线索、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坚决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等问题。 10、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对在账执行案款进行全面核查清理,集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应当发还的执行款尽快依法发还,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坚决严肃查处。制定完善执行款物管理办法,实现执行款物的信息 化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 11、持续推进网络司法拍卖。落实“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传统拍卖为例外”的工作要求,总结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常态化运行,确保拍卖过程公开透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杜绝拍卖环节的腐败现象。 (五)加大惩戒打击力度 12、建立“老赖”黑名单。严格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录入要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凡是不纳入的,必须逐级报省法院执行局长审批。加大“赖账户”曝光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在报纸、电视、微博、微信、晾晒在商场屏幕、张贴在单位住所,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13、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协调建立打击拒执犯罪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按照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制定下发打击拒执犯罪文件精神,统一执法思想、办案标准,对此类案件快速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依法判决,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合力。对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快速审理宣判,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 (六)健全强化执行监督体系 14、加强内部监督。建立执行约谈机制,对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突出问题的院庭长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每年对全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对排名后二位的庭、室进行督导整改。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二位的庭室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调整。 15、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等,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群众代表、媒体记者等参与、见证执行,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执行;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6、加强执行信息公开。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依法及时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研究拟定时间表、路线图,做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每半个月听取一次执行工作汇报,党组每月专题研究一次执行工作,每半年向当地党委、人大专题报告一次执行工作情况。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院长分工抓、执行局长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对工作不重视、任务不落实、严重影响执行工作开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1、加强执行力量配备。按照省院执行队伍“15-6-60”要求配足配强执行人员,每个法院保证执行干警占正式干警数量的15%以上,执行局具有审判资格的6人以上,具有审判、执行资格人数占执行局总人数的60%以上。 2、加强教育培训。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核心,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执行工作方向正确。以提升业务素质为重点,每年对执行人员进行至少一次业务培训,每年组织对执行人员业务知识考试及素质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适合执行工作的人员限期调离执行岗位。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局要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强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点的监督。强化对执行人员办理执行案件的督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问责,督促整改突出问题。落实“一案双查”,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4、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对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贡献显着的执行局长、分管领导要给予通报表扬等奖励,并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严格执法、实绩突出的执行干警,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表扬,给予立功、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广大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物质装备建设 足额保障执行办案经费,加大执行物资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通讯器材、摄像照相器材、单兵执法仪、对讲机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资装备,为一线执行干警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加强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 典型案例通报、赖账户曝光等宣传活动,全面展示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执行环境。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印发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印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 轮岗交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庭、本院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梁 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轮岗交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8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干警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执行队伍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和完善法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全院审判和执行部门实行轮岗,逐步实现执行、审判专业化、团队化、去行政化,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加大执行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轮岗交流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指审判业务部门、执行局各部门中的在职在岗干警。     三、轮岗交流基本原则     1.循序推进原则。在遵循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坚持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方法,确保稳妥有序开展。     2.立足实际原则。根据本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院工作实际的工作模式。     四、轮岗交流程序     1.自荐或部门推荐。法院干警可向政治处提交轮岗自荐申请书(书面材料),各部门也可根据轮岗交流要求和法院干警条件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2.资格审查。政治处严格审查自荐、部门推荐人选的工作能力、任职年限、业务专长等资格条件,政治处根据实际也可直接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3.提出建议。政治处认真分析岗位要求和人选资格条件,向党组提出轮岗交流人选建议。 4.讨论决定。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轮岗交流事项。 五、工作纪律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有利于工作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部门领导书面报院审管办备案,带到新的部门继续承办。审管办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部门领导,并由新任领导进行督办。年末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审管办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4.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处和所在部门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5.接到政治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轮岗人员按时到岗履职,接收部门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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