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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案号 (2023)豫1122执286号 公告时间 2023年3月21日 申请人 晁宏远 被执行人 王康利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康利: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晁宏远诉被告王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2035号作出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记: 被执行人:王康利,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苏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刘村村东王1组39号。身份证号:342201198910056032。
        · 案号 (2023)豫1122执269号 公告时间 2023年3月7日 申请人 汤丙文 被执行人 肖俊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肖俊: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汤丙文诉被告肖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1460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附记: 被执行人:肖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镇国庆新村集1240号。身份证号:321025197401074014。
        · 案号 (2023)豫1122执217号 公告时间 2023年3月7日 申请人 漯河市新福有成包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安连杰、岳新厂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连杰、岳新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新福有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连杰、岳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3337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附记: 被执行人:安连杰,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8号院1号楼53号。身份证号:41010519731208289X。 被执行人:岳新厂,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贺元村刘庄16号。身份证号:412322197208196378。
        ·案号 (2023)豫1122执5号 公告时间 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 临颍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 被执行人 张天林、宋子香、丁家根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公告张天林、宋子香、丁家根: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丽娜与被执行人临颍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天林、宋子香、丁家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附记:被执行人:张天林,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杨渠村哈西634号。被执行人:宋子香,女,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杨渠村哈西634号。被执行人:丁家根,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大丁村大丁营18号。
        · 案号 (2022)豫1122执1401号 公告时间 2022年12月26日 申请人 王丽霞 被执行人 河南银科致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伟、青岛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银科致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伟、青岛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丽霞诉被告河南银科致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伟、青岛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1953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记: 被执行人:河南银科致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区片(郑东)普惠路78号绿地之窗景峰座 5 楼 5020 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77AE35。 法定代表人:冯伟。 被执行人:冯伟,男,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 27 号 1 号楼 6 号。身份证号410103196710313713。 被执行人:青岛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重庆路589号6-1-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UEEKU7G。 法定代表人:李建浩。
        · 案号 (2022)豫1122执1575号 公告时间 2022年12月26日 申请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被执行人 刘振杰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振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刘振杰保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3212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记: 被执行人:刘振杰,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头镇潘路口行政村刘庄村。身份证号:4127241972120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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