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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 本院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焦作市富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2年9月22指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为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2年11月15日前,向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院内,邮政编码:454450,联系人:李恒宙、张一轮,联系方式:18037108800、 16561952555)。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依法申报债权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 本院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继周。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 我院拟受理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我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焦作市伊赛肉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7日,于2010年4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博爱县鸿昌路西段,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皇甫幼宇,注册资本为801510146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所处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经营范围:清真肉牛、肉羊屠宰,肉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清真系列产品)的生产(以上范围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及有效期限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冷鲜肉(以上范围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及有效期限经营);销售:冷冻设备、机械;进出口业务;自产产品连锁配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在近5年内有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担任过重大复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优先; 4、申报机构可以长期派出到破产案件工作驻地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七份),以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和凭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拟委派参与本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管理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 4、管理人报酬方案(能够垫付的破产费用额度) 四、选任规则 我院将依据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报酬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期限截至2022年9月13日17时。 报名地点: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博爱县团结路中段) 联系人:李财政 电话:0391-2656463 监督电话:0391-2656460 2022年9月2日
        ·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公民索赔意识逐步增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日趋增长。为了加强律师职业保障、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司法解纷的费用成本,决定在本县建立律师商业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如下:1.鼓励各律师事务所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赔付风险防控的需要设置保险产品,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等。 2.原则上由各律师事务所为本地正式律师购买一份律师费商业保险,律师在自愿的前提下,也可自行购买其他保险险种。3.购买保险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过失、疏忽等原因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为缩小或减少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负责赔偿,如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抢救费等。4.司法局为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监督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协调处理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5.律师事务所为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落实单位,负责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对律师费商业保险险种的设置提出建议,抓好律师费商业保险设置、购买、赔付等具体问题的落实,并及时就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向县司法局提出合理建议。6.人民法院为律师商业保险制度的配合单位,依法对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提供各种支持。已经购买律师费商业保险的律师,可以凭仍在生效期内的保险合同,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担保范围为因投保人或保险人因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受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7.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博爱县司法局。 博爱县人民法院 博爱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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