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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被执行人:王振华,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胜利街13组,身份证号41150319871113043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王振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503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王振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56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 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王振华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从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王振华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6362265(方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姓名:王振华 执行依据:(2022)豫1503民初7399号 执行标的:560000元 住址: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胜利街13组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 被执行人:程定书,男性,汉族,身份证号:413023195604195715,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世界2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亚军与被执行人程定书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03民初8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定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8118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张亚军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程定书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从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程定书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程定书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2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63859972(方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姓名:程定书 执行依据:(2019)豫1503民初8564号 执行标的:811800元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世界2区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 被执行人:程国勤,女,汉族,1966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413023196601020527,住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胡村5单元9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支行与程国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程国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125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支行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程国勤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从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悬赏条件: 1、提供被执行人程国勤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程国勤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5%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6362265(方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姓名:程国勤 执行依据:(2021)豫1503民初7776号 执行标的:125000元 住址: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大胡村5单元95号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 被执行人:卢国良,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乡李岗寺村孙湾组。 被执行人:汪玲,女,汉族,1982年6月15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书前与被执行人卢国良、汪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50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国良、汪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493181.49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聂书前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卢国良、汪玲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17(丁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姓名:卢国良 执行依据:(2022)豫1503民初192号 执行标的:493181.49元 住址: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乡李岗寺村孙湾组 姓名:汪玲 执行依据:(2022)豫1503民初192号 执行标的:493181.49元 住址: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乡李岗寺村孙湾组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 被执行人:李春慧,男性,汉族,1977年04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大诚苑323栋904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斌武与被执行人李春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503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春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313975元及利息。 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斌武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李春慧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李春慧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0元,举报人将其交至法院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李春慧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7633788935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姓名:李春慧 执行依据:(2022)豫1503民初7833号 执行标的:313975元及利息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大诚苑323栋904室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 被执行人:郝海州,男性,汉族,1994年0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乡夏家冲村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郝海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0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海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376843.70元及利息。 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支行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郝海州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郝海州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举报人将其交至法院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郝海州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5%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36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姓名:郝海州 执行依据:(2020)豫1503民初1184号 执行标的:376843.70元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乡夏家冲村51号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 被执行人:郝长兵,男性,汉族,1965年0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乡夏家冲村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郝长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0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长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376843.70元及利息。 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支行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郝长兵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悬赏条件:1、提供被执行人郝长兵的个人信息(地址、住所、临时场所)并协助申请人、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举报人将其交至法院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郝长兵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5%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36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姓名:郝长兵 执行依据:(2020)豫 1503民初1184号 执行标的:376843.70元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师河港乡夏家冲村51号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 被执行人:周文胜,男性,汉族,1968年08月2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办事处农林路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淑红与被执行人周文胜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03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文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额共3029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阎淑红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周文胜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周文胜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到位的财产,付给举报人执行到位财产的3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3859936。 特此悬赏公告。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姓名:周文胜 执行依据:(2018)豫1503民初6909号 执行标的:302900元 住址: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办事处农林路1号 平桥法院郑重承诺 对举报人及相关情况将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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