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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沈丘县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薛立霞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薛立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你公司位于“上海城”5号楼402房(价值340000元)进行查封。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30日为原告购买的房屋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上海城5号楼402号房);2.判令被告返还补交款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
        ·李井岗(身份证号412728198703166816):本院受理原告许文霞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6300元,返还财产(冰箱、空调各一台)折款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注: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付井镇东李楼行政村二组305号承办法官:马法官联系电话:18625738276
        ·巩士超(住沈丘县付井镇玉帝庙行政村玉帝庙村177号):本院受理原告聂东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 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巩士超、代永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聂东才借款1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巩士超、代永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巩士超住所地)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主办法官:代志军电话:0394-5288596 18625738071
        · 王学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如事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3842.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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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新兵(身份证号412728196810241237)本院受理原告李自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3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借款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新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新兵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卞路口乡朱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卞路口乡派出所)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 电话:0394-5288207
        ·王志博(身份证号41272819880907491X):本院受理原告高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王志博应偿还原告高中的借款金额为14000元整,被告王志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完毕;二、驳回原告高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志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公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志博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留福镇代营行政村小彭营村)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 电话:0394-5288207
        ·沈丘县羽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84WQJ1E):本院受理原告林舒敏与被告沈丘县羽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林舒敏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签订的教师资格证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学费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王法官 0394-528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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