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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明单位创建改造提升事项建设项目采购意向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预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庭内重整与庭外重组衔接制度操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常态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的意见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爱民服务实践承诺事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 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实施意见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防汛抗洪期间受灾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意见 ·司法爱民十项承诺事项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若干举措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序进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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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相关采购信息,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级文明单位创建重大改造提升事项部分拟建设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联系人 备注 1 旗杆及基座改造 旗杆以及基座因年代久远,已多处破损,计划改造为汉白玉基座,并更换旗杆。 10 2022年11月20日 张先生13903923272 2 大厅铜版浮雕重制 为争创国家级文明单位,提升单位形象,拟将现有石材浮雕改造为铜版浮雕。 13 2022年11月20日 张先生13903923272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院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8日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明单位创建改造提升事项建设项目采购意向
        ·(一)诉讼服务更加高效便捷。在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孕妇绿色服务窗口,推广民事、行政二审、申请再审案件网上立案,开通互联网查阅诉讼档案、退还诉讼费服务,方便不同需求的群众快速办理立案、阅档、退费等事务。(二)持续加大服务企业力度。落实“法律专员”服务机制,推进“鹤必达”惠企政策的宣传与落实。依法公正高效化解涉企合同、用工、融资等纠纷。坚持文明善意执法理念,加大对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商事活动中各类法律风险的能力。(三)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上下游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幕后金主、组织者、骨干成员,加大被骗资金追缴力度,加强对在校大学生、青少年、老年人、企业财会人员等易受骗群体和案件高发行业反诈骗宣传,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四)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商标犯罪。加大对品牌商品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公平竞争、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假冒伪劣商品和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食品、药品、农资、服饰等涉民生的重点领域侵权假冒犯罪,充分适用财产刑,保护品牌健康发展。(五)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将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为少年家事人民法庭,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和家事审判融合发展,促进家庭和谐,营造敬老爱亲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六)强化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化解。找准政策法律依据,加强府院联动,多做调解工作,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让群众早日安居乐业。(七)开展涉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清理行动。对涉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对规避执行、有钱不还的“赖账户”,依法采取拘留、罚款、强制腾空、强制交付等措施,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八)全面加强法院申诉信访工作。坚持有访必接,建立健全网上网下信访接访即办、及时回复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公开发布典型信访案例,接受群众监督。(九)提供法律查询等服务。在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法院在线服务平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建设并公布法律法规库、典型案例库,为群众提供法律查询、智能问答、风险评估等服务。(十)开展当事人、律师评价法院和法官活动。常态化开展“邀请群众旁听庭审”活动,组织开展当事人、律师评价法院和法官工作,让更多群众走近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
        ·豫高法〔2022〕102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会议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常态化推进、纵深化实施“万人助万企”活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为我省实现“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制定以下意见。一、全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1.增强司法服务意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河南省2022年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方案》,坚持“办好案件就是最好的服务”,解决企业在诉讼领域中“急难愁盼”的问题,统筹处理好保护守法诚信与制裁违法经营、保企业与保就业、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与保障民生等辩证关系,实现涉企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聚焦服务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法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准确把握不正当竞争判断标准,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协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依法审理涉企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纠纷,畅通商品要素资源跨区流通,破除显性、隐性区域壁垒,支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防止违规设卡、限行、收费,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促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支持产业链全国布局,保障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一步优化。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公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涉自贸区案件,发挥涉外商事审判服务保障跨境贸易的专业优势,妥善审理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投资并购、涉外融资担保、电子商务等纠纷,推动跨境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等新兴贸易形式的发展,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3.支持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大力弘扬契约精神,既要尊重契约自由,强化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的运用,依法制裁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让违约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又要维护契约正义,对于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应予支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4.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整顿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确实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依法审理涉招商引资案件,支持政府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5.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工作改革,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及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原始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种业种源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农作物优良品种选育方法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农业企业科技创新,保障我省农业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积极支持以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依法妥善审理相关股权纠纷案件,鼓励创新创业。二、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6.公平公正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对于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微企业,依法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判。加强对企业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权益的全面保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审理侵犯企业财产权利,侵犯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各类犯罪案件,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7.严防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企业经济纠纷。建立涉企错案甄别纠正的长效机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审理企业为被告的刑事案件时,应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控犯轻罪、再犯风险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民营企业家,及时解除羁押措施,依法裁量轻缓刑罚。三、公正高效办理涉企案件,支持保障中小微企业纾困和发展8.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借贷案件。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审理金融借款案件中,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防止逃废金融债务,打击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等犯罪行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发现“虚假诉讼”“套路贷”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砍头息”“变相高息”等行为依法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民间资本“脱虚向实”。9.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企业账款案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上中下游案件同时发力、集中解决,确保农民工就业集中的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与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监管部门密切合作,推进协同治理。10.依法妥善化解因疫情影响引发的涉企纠纷。处理好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密切关注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旅游、客运、物流等就业容量大、受疫情影响重的行业领域和小微服务企业,对于因疫情引发的民事纠纷,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妥当处理涉诉企业关于合同解除、减免租金、延期还款等诉请,保障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见效,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持续服务“六稳”“六保”。11.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结合劳动争议发生时的客观情况、企业的经营实际、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努力寻找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和解协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12.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类涉企案件。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审理好涉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案件,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助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和清洁化改造;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的司法保障,促进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支持环保企业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需要进行环境修复的情形,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适用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技术抵扣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及代履行等创新执行方式;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惩罚倍数,将赔偿金投入生态环境修复,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四、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保护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13.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有计划、有重点、高效率推进破产审判制度建设,细化工作规程,统一尺度规则。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与“及时出清”功能,也严防“假破产、真逃债”,认真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大额债权和关联债权真实性、重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严格防范和打击恶意利用破产逃废债的行为,切实维护各类经济主体合法债权。14.加大对困境企业的救治力度。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暂时经营困难、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加强重整识别,支持引导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的危困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加大预重整、引入共益债投资等创新模式的实践力度,提高重整成功率。对事关行业普遍性的中小企业破产案件重点关注,全程跟进指导,创造重整条件。对通过重整方案的企业持续跟踪支持,保障重整计划有序执行,重整效果切实取得成功。五、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实现依法履职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统一15.对涉诉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持续开展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对有过错的执行人员,依法严肃追责。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对企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在金钱债权中,被保全企业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裁定予以准许。16.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企业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17.保障企业及时兑现胜诉债权。加大拖欠企业账款案件的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惩治力度,压缩执行案件办理周期,尽快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有效维护企业胜诉权益。六、完善司法助企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18.持续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畅通涉企案件立案渠道,推动有条件的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企服务”绿色窗口,提供网上立案、交费、保全、委托鉴定、调解、送达等全流程线上服务,通过12368热线受理企业不立案投诉,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下监督,提高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企业诉讼便利度,增强企业满意度、获得感。扎实推进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完善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省金融局、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诉调对接机制,落实好河南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诉求办理工作,深化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提高解纷效率,降低维权成本。19.完善涉企案件公正高效办理机制。完善涉企纠纷繁简分流和分调裁审机制,建立商事纠纷速裁庭,全面推行速裁审理机制,强化简易、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让企业诉讼更加便捷高效。实行专业分工,建立专业审判团队,提升疑难复杂涉企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防止诉讼拖延。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加大涉企案件调解力度,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深度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规范在线司法活动,合理准确适用在线审理机制,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20.健全常态化助企工作制度。各级法院加强同“万人助万企”相关部门工作联系,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成效。定期走进企业提供普法宣传、释法答疑、结对联络等服务。邀请企业人员旁听庭审,以案释法,向企业发放《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惠企纾困司法政策,发布涉企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防范法律风险,注意交易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 鹤中法〔2021〕104号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21〕318号文件要求,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 优化涉企诉讼服务机制。大力推进涉企案件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符合条件的一次办好,简化立案流程,提高立案效率。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有机衔接,推进诉讼全流程提速增效,及时保障胜诉权益。加强诉讼费司法救助申请审查,对确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企业,依法准许缓交、减交诉讼费。优化诉讼费收退费机制,及时按照规定退还胜诉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加强移动微法院与律师服务平台、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对接,健全电子送达平台功能,提高送达质效。 2. 推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加强与工商联、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局、商协会、工会及司法行政机关等沟通联动,推动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引导企业自行和解,支持工商联、商协会调解组织化解涉企纠纷。对重点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纠纷,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完善业务协同和诉非衔接机制,统一类型化裁判标准,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案件、涉重点工程、涉基础设施修复建设、涉招商引资项目、涉民生等案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大纠纷化解力度,提高自动履行率,促进“案结事了”。 3. 严厉惩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沟通联动,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机制。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依法、依职权加大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穿透式”审查力度,对于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推行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承诺制度,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加强虚假诉讼源头防范。 4. 加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犯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等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畅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申诉渠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加大审查力度,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启动国家赔偿及问责程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对在押的被控犯轻罪、再犯风险小的企业家,依法、及时变更羁押措施,依法裁量轻缓刑罚。 5. 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严厉打击妨害企业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持续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强迫交易、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及“套路贷”、非法放贷、恶意阻工、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被侵占、挪用的财物,有效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6.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依法审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提高股东诉讼便利度,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建立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范代表人诉讼制度,及时妥善化解平行案件。加快涉中小投资者权益案件审理执行,缩短办案周期,提供便利、高效解纷服务,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简化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程序。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及维权能力。 7. 切实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加大破产法治和制度功能宣传力度,引导企业遵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及时受理审查破产案件,推进“执转破”工作,推进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升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压缩办理破产周期。优化网络询价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对债务人财产推行优先整体拍卖变价出售,提高破产回收率。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行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激励约束依法勤勉履职。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运作,推动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税收优惠减免、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过户等难题。 8. 推进破产重整机制探索。积极推进破产案件预防,对因受灾情、疫情影响等暂时困难的原因引发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引导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尽可能通过调解、庭外重组等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对企业进行及早挽救。提高企业重整识别精准度,因企施策科学制定重整计划,加大预重整实践探索力度,提高重整成功率,充分释放破产重整的程序价值。 9.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着力加强对“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以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优质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囤积商标、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诉讼以及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规制。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损害赔偿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快审快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打造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 10.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涉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强立案释法,减少诉累,避免程序空转;依法立案后,涉及民事争议的,加强民行交叉问题研究,促进争议一次性解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诚信履职、依法履约。对确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依规补偿赔偿到位。加强府院联动,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涉及土地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群体性事件、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人身自由引发争议、涉及“放管服”改革或招商引资,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案件,开庭前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1. 依法审理涉灾情、疫情民商事案件。对受灾情、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买卖、租赁、建设工程、运输、旅游等领域合同纠纷、侵权以及劳动争议等纠纷,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与个案实质公正并重,积极妥善化解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纾困惠企政策,支持扩产抗疫,助力复工复产。 12. 依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加强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司法审查,依法规制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违规放贷行为。对于因疫情、自然灾害等原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组织双方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等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以收取“通关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为名变相收取高息、增加融资成本费用,以现金担保借款为名预扣利息,造成借款利息和费用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依法不予保护并进行调整。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沟通合作,积极推进集调解、仲裁、诉讼为一体的金融纠纷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13. 完善涉外案件和涉自贸区案件审理机制。全面加强涉外民商事、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高效便捷涉外案件诉讼服务。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妥善处理涉及外商的公司、买卖、合伙等商事纠纷,合理判断涉及外商投资、商业活动的各类交易模式、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营造讲诚信讲法治的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自贸区建设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严格合同效力审查,依法维护涉外交易安全,为深化对外开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4. 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执行力度。持续开展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充分发挥清欠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通过和解、债务纳入预算、上级代偿等方法加大清理力度,确保能执尽执。统筹采取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措施,压缩查控财产时长,提升财产处置效益和效率,规范执行案款发放,严禁违规低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对于跨区域、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关联案件,实行统一调度,提升执行效果。对于受灾企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升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和实际到位率,最大限度实现胜诉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15.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对申请财产保全审查评估,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尽可能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审慎查封企业基本账户,严禁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对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支持“活封”、保全财产置换等保全方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库存商品正常进入市场销售。充分发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功能,畅通涉执企业权利救济渠道。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企业,及时恢复企业信用。对因受灾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审慎认定失信行为,采取宽限措施,协调引导长期履行,促进执行和解。 16. 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全面落实律师调查令制度。对于申请律师调查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一日内签发。申请执行人有多起案件的,可以委托一名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也可以授权律师使用一个调查令调查相关多起案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终本执行的理由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调查财产线索,当事人申请的应给予合理的调查时间,未释明的,不得终本结案。 17. 推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审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企业的案件时,从立案、保全、审理、裁判、执行等各阶段和司法公开、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将涉重点项目案件、涉企业和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对企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案件以及其他对企业发展或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纳入重点评估范围。 18. 畅通涉企案件信访处理渠道。落实涉企案件初信初访责任制,实行信访平台信息化办理,提高办理质效。健全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管理机制,完善诉求响应处理流程,坚持快速响应、公开公正,提高分类、转办、回复、反馈效率,提升企业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加强司法公开、裁判说理,促进当事人客观反馈诉求,理性对待竞争和商业风险,诚信守法经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19. 健全与企业沟通联络机制。深入开展调研走访企业活动,通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定期征集意见建议、干警包联企业等方式,及时了解、回应企业司法诉求,及时反馈意见办理结果,健全规范化、常态化沟通联络反馈制度。推行涉企案件判后回访,实行“一案一普法”,督促生效裁判自动履行,为企业内部治理、经营风险防控、企业合规建议提供司法服务。 20.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加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常态化开展邀请企业和群众进法院旁听案件活动。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及时公布司法数据,定期发布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违法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侵犯商标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违约等典型案例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维护和培育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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