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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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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站执字第151-2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宏,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贵平,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皇甫幼利,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沈可墙,男,1965年9月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刘国宏申请执行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幼利、沈可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00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

        代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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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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