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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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151-2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宏,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贵平,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皇甫幼利,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沈可墙,男,1965年9月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刘国宏申请执行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幼利、沈可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00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
代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