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2年8月20日,我院作出(2012)罗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王某返还雷某、郑某购房款11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王某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雷某、郑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2年10月18日进行执行备案。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2013年1月25日,我院执行人员向李某、王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李某、王某拒不申报财产,亦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2月4日,我院以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决定对王某拘留15日。2015年12月7日,王某之子出具担保书,保证王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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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前还2万元,2016年1月15日前还1万元,余款18万元及诉讼费445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前各还5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4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还4450元)。2016年1月29日、2016年3月3日,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