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马自达轿车冲向郑州一广场碾压正在乘凉的农民工,并两次潜回现场冲撞人群,“墨镜女”黎芳芳由此成为声讨的对象。12月2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7月22日22时许,黎芳芳因感情受挫,为报复其情夫郭某某,决定驾车碾压郭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承包工程处施工的农民工。
当晚23时许,黎芳芳酒后驾驶着马自达轿车来到金水区丰庆路与国基路路南的一个广场后,驾车冲向在东边中间的台阶处睡觉的王某、申某、赵某,致使王某身上多处骨折,之后黎芳芳驾车逃离现场。后黎芳芳又开车从北进口拐进广场,用同样的方法将在广场上睡觉的刘某碾伤后逃走,致使刘某身上锁骨、肋骨多处骨折。之后黎芳芳再次驾车回到案发地,在遭到周围群众的围堵后,黎芳芳又加速冲向围堵的群众后逃离案发现场。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黎芳芳用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因此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
黎芳芳当庭表示认罪,但坚称自己只是想报复男友郭某某,想撞的只是郭某某和他的工人,并不想危害其他人,而受害人之一的王某就是郭某某工地上的工人,因此自己的行为应该是故意伤害。
黎芳芳的辩护人对此也表示异议,认为黎芳芳开车冲撞工人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即其男友郭某某和他的工人,并且黎芳芳在开车撞人的时候速度较慢并兼有刹车,在意识上有着一定的顾虑,并非放任的任意冲撞,因此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同时,受害人刘某和王某对黎芳芳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