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每年都要审理上百起案件,这些案件及案件中的当事人作为身边的过客,大都随着时间的流逝越来越模糊,但有一个案件及案件中的当事人在我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至今难以忘记。
那是2016年的一个初夏,我新收到一个民事二审案件,卷宗很薄,拎着这薄薄的卷宗,我心里暗自庆幸,小菜一碟。但当我看完卷宗,心却变得有些沉重。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处理起来却很棘手。
这是一起85岁高龄的张某和自己58岁儿子之间的官司。单看这两人的年龄和关系,都令人吃了一惊,已经都是白发老人的父子到底因何竟对簿公堂呢?原来张某早年丧偶一直未娶,在2000年底张某单位集资建房,分得一套。2003年元月份,张某儿子帮助对新房进行了装修。之后,张某儿子带着媳妇、孩子搬了进来,和张某住在一起。但是到这年的10月份,有人给张某介绍了一个老伴,两人很投缘,交往一段时间后,打算结婚,但张某的婚事却遭到了儿子的强烈反对。于是,张某就搬了出去,另租了一处地方居住,新房就留给了儿子一家。如果事情到此结束就好了,但是新的问题又来了。
2008年1月,房产管理局为该房颁发了房产证,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张某。到2009年底,儿子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属于其与父亲张某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共同利益,他保证父亲在该房屋的终生居住权。2010年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和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共同的使用权,但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0年12月,河南高院驳回张某申请。2011年7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一审法院于2011年8月执行完毕,张某儿子将涉案房屋的一个卧室及房屋钥匙交给张某。但在张某居住期间,与儿子发生冲突,甚至引发张某多次报警。后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再次搬出房屋到外租房居住。
2015年11月份,张某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让儿子搬出。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张某对房产享有所有权,但驳回了他的其他诉求。张某在要求搬回房屋居住时,再次与儿子发生冲突,张某只能继续在外租房居住。张某无奈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停止侵权,搬出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的请求,已在2015年12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中予以审理,现再次提出该请求,属于重复起诉,应当驳回起诉。原告如继续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应当对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薄薄的卷宗,十分钟就看完了,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简单处理这个案件,不用开庭,只书面审理就能很快结案。但是,透过卷宗,我似乎看到了一个满头白发颤巍巍的流浪老人凄苦的神情和绝望的眼睛,我的内心不禁为之一酸。不行,我要为年迈的老人争取最后的温暖。
接着我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但是开庭当天院里突然通知开会,并要求不得请假。无奈,经再三解释、致歉,当事人同意推迟开庭。开完会,飞奔回办公室拿起卷宗就往审判庭冲。电梯门一开,只见一个满头白发的老人靠着墙根坐在地上,他已等了一个多小时。看到我们,老人赶忙从地上撑起来。他的代理人是老年协会推荐的一位年过六旬的法律工作者。两位老人相互搀扶步入审判庭。开庭很顺利,老人没有太多的愤怒和牢骚。但当庭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天我再次将老人和儿子分别叫到办公室,认真了解双方的心结所在。经过深入沟通,我明白了这对父子的症结所在:儿子不让老人回家是因不同意老人再婚,而老人坚决要求再婚。同时还了解到张某儿子的妻子已于去年癌症去世,儿子到外地求学,目前一人居住。鉴于此种情况,我以养育之恩、人伦孝道、因果报应等作为切入点和张某儿子聊天,所谓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更何况亲生父子?张某儿子渐渐被我打开心结,两眼湿润。
最终,这对父子达成调解协议:一、张某儿子自愿在2016年7月15日之前搬出房屋,到外租房居住,该房屋由张某居住到老。二、张某保证对该房屋不实施出售、抵押、赠与等任何处分行为;但如张某生病、发生突发事故等需要用钱,如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张某生活困难,张某可以处理该房屋。三、张某儿子不得无故干涉张某的再婚自由。
法律无情,人有情,眼看一场长达9年的诉讼拉锯战就这样圆满落下帷幕,流浪8年的老人在85岁高龄时终于可以回到自己家,我内心感到五味陈杂,有为这对老年父子的祝福,也有对自己工作的思索。我想如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平的同时,还能感受司法的温情,这值得每一个人民法官终生探索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