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最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按照最高法院“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实现该目标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实现力争两年基本解决荥经执行难,通过执行体制、机制、模式改革,全面建立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管理体系、指挥体系、信用惩戒体系;最终实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得到基本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着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县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突出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积极作为,按照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不懈狠抓落实。二是积极探索创新,推进机制变革。紧紧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强化执行兑现、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在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验。三是深入调研,强化精准指导。组织执行一线干警开展座谈、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影响执行难的内外因素,掌握执行难底数。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信息化,改变模式
1.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对接上线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形成以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省法院和我市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的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促使所有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均能熟练使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2.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按照最高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的意见,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合作协议落地生根,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3.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按时建成功能齐全的执行指挥中心,实现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4.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为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通讯系统,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6.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广泛推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2016年12月完成)
(二)促规范化,改革管理
1.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和部署,建立运用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案件节点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加强与执行公开平台衔接,自动生成、公开相关流程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
2.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按上级法院的部署,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清理活动建章立制,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办法,全面实现执行款物的信息化管理,确保对执行案款的流转与发放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
3.完善执行公开五大平台运行机制,坚持“申请执行人权利清单”制度,发挥“权利清单”作用,引入当事人监督,促进执行规范化。
(三)专项活动,重点治理
1.开展“司法大拜年”涉民生执行专项活动。开辟办理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机制,切实维护涉民生执行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利用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消极执行现象进行自动筛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经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长效机制。继续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通过联合通报机制督促自动履行,形成破解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的合力与机制。
(四)程序对接,互相促进
1.落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严格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使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
2.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性、有效性,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3.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人员个人优势和人民法院集体优势。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深入领会,拟定方案
1.召开院务会专题研究力争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理清工作思路,形成《力争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实施方案》初稿,向党组专题汇报最高法院、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会议精神,审定《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中级法院。
2.召开全院动员部署会,迅速启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二)专题汇报,争取支持
1.向县委、县委政法委汇报最高法院、省法院、市中院工作部署要求和本院《工作实施方案》,争取县委领导支持。
2.向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汇报通报最高法院、省法院、市中院工作部署要求和本院《工作实施方案》,争取监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