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视为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均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第二条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应坚持以纳入为常态,不纳入为例外的原则。执行人员应在指定期间届满3日内作出决定书,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符合下列情形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人员应当3日内查明情况,书面层报分管领导批准。
(一)案件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当事人正在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不纳入的;
(三)其他暂不纳入的情形。
第三条 新收执行案件,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的载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内容的样本发放。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同时应制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张贴。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应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第五条 决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各级法院应逐级逐案核实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的,应及时剔除。
第六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统一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庭长应根据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时刻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对执行过程中符合纳入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要及时纳入。
第七条 执行局每月要对已纳入和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建立台账,报送院长和分管院长。
第八条 对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未经分管领导审批没有纳入的,一经发现,交院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的未结执行案件,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