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申请执行吴某交通事故赔偿案,西华法院2008年9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费共计136833、92元(已付4000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丈夫)吴某某到西华法院申请执行,西华法院于2009年2月4日执行立案。此时,被执行人吴某不照面、也不付款,申请人已经在被执行人家中居住数日,但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执行暂时搁浅。4月20日申请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等十几人强行拉着赵某的尸体到县委,要求加大执行力度,提出让政府解决一部分资金埋塟赵某。在反复做工作的同时,了解到死者的丈夫吴某某也身患癌症,急需治疗。政法委书记周晓燕得知情况后,立即与群众工作部部长习德聪等领导同志研究,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执行救助机制,并从执行基金中拿出一万元解决申请人目前的实际困难,法院也当即免除了申请人应当交纳的300元执行费用。4月22日,执行一庭庭长段平德带领执行人员前往址坊镇调取被执行人一家的身份证号后,立即前往漯河市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第二天又对被执行人在西华金融部门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只在邮政储蓄查到吴某存款12.95元,执行再次陷入僵局。但执行人员并不放弃,再次来到到址坊镇和镇领导一起讨论案情,研究解决方案,行政村干部提供被执行人只有三间平房和5.7亩责任田。根据规定住房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全家外出又无下落,最后的办法只能将责任田交由申请人耕种。5月19日段庭长带领执行人员直接到当事人所在行政村做执行和解工作,因被执行人吴某不在家,通知其哥、嫂等人参加,让双方往远处看,凡事不要斤斤计较,要以和为贵。经反复做工作,申请人说:“都是一个村的爷们,我们退一步,再给我们七万元,剩下的我们不要了”。被执行人一方说:“兄弟几个兑出来几万块钱也不容易,我们得商量一下再说。等了几天后,被执行人一方无回信。5月26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决定启动最后一套执行方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土地。5月27日,段庭长带队再次前往吴店村,会同镇政府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会计、包组干部等,将被执行人吴某5.7亩土地交由申请人耕种,时间从2009年种秋开始至执行结束。申请人表示:法院已经尽最大努力了,这样处理我们心里也求得一些平衡,得到一些安慰,我们也不会因为执行问题再次去上访了。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