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程某结婚后,育有五个女儿,五个女儿相继出嫁。其小女儿程女士与丈夫一直在娘家和父母同住。2012年程某去世。三年后,刘某和其女儿程女士扒掉旧房建新房时,刘某侄子程某某以程某去世前与其之间有遗赠抚养协议为由阻止扒房和建房。后,刘某和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程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和程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程某某的父亲与程某系兄弟关系,程女士与程某某系堂兄妹。1992年2月18日,县政府为程某居住的宅基地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两家关系较近,生活中来往比较多。2012年程某去世时,程某某主持办理了丧事。原告刘某的五个女儿签订了《继承父亲遗产协议书》,四个女儿放弃继承父亲的一切财产份额,同意各自继承的财产份额由程女士一人继承。
刘某与程女士居住的房屋因年久失修,2015年春季,刘某和其女儿程女士准备翻盖房屋,侄子程某某以程某去世前与其之间有遗赠抚养协议为由,阻止原告扒房和重新建房,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而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本案中,程某的宅基地在其去世后,原告刘某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刘某和程女士居住的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在程某去世后,原告刘某和其五个女儿有继承权。原告刘某的五个女儿签订《继承父亲遗产协议书》,约定其父亲程某的遗产应由五个女儿继承的份额全部由原告程某秀一人继承。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程女士对于原告刘某和程某的房屋享有部分份额的所有权。
被告程某某阻止原告扒房和翻盖房屋,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原告刘某和程女士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对于原告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某辩称程某与其之间有遗赠抚养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抚养费用。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书面的遗赠抚养协议,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程某与被告程某某之间口头遗赠赠抚养协议成立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情况。因此,对于被告程某某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程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阻止原告二人在其宅基地上翻盖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