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在彩礼纠纷中,对于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都应当作扩大性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其诉讼主体的确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参与、接受彩礼的程度,合理确定诉讼当事人。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757号 (2008年 3 月 3 日)
二审: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210号 (2008年12月29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培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四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莲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耀磊
原告刘耀磊与被告李培培经人介绍于2006年相认,2007年农历1月16日订婚。原告刘耀磊分两次将6600元交于张莲英家中(其中彩礼6000元,给被告李培培压岁钱600元)
【审判】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培培与原告刘耀磊订婚时不在家,被告张莲英收取被告李培培与原告刘耀磊订婚彩礼的事实清楚。被告应返还彩礼。对原告要求三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培培、李四民、张莲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刘耀磊彩礼6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培培的母亲张莲英在调查笔录中已承认收到被上诉人刘耀磊6000元彩礼,属于当事人的自认,上诉人又无证据证明调查笔录虚假,因此,上诉人收到6000元彩礼的事实应予认定。上诉人李培培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尚未独立生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接收彩礼由其父母参与,因此原审判决列李培培的父母李四民、张莲英为被告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这一现象在一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方,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还相当盛行,婚前给付彩礼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成俗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给付的数额及价值也不相同,一般来说,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满足对方的要求或图排场、讲阔气,不得不倾全家之力,甚至负债累累,一旦发生纠纷,便诉至法院,导致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不断增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十条对彩礼返还的条件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对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案情和立法目的进行裁判。
二、彩礼纠纷诉讼具主体如何确定?对此,《解释》第十条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只能列缔结婚约(姻)的男女双方,不应列其父母为当事人;有的认为可以列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对此,实践中如何把握呢?由于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即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已经)结缔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方而言,即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实践中,缔结婚约的男方往往是未成年人或虽系成年人,但其尚未独立生活,无控制、支配财产的能力,尤其,大额财产更无控制、支配能力。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就接收受彩礼方而言,即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况,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或其亲属参与、掌管彩礼的情形。实践中,大多数彩礼由其父母掌握,缔结婚姻的女方,同样为未成年人或虽系成年人,但其尚未独立生活,对彩礼的支配,也未有完全的支配权,有的全部用于置办结婚物品,有的只部分用于置办结婚用品,究竟用多少,完全没有主动权。
基于此,实践中将给付彩礼方的主体和接受方的主体都作扩大性解释,以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三、本案中被告李培培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尚未独立生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参与并接受彩礼,彩礼完全由其父母控制,李培培无控制、支配权,一、二审据此列其父母李四民、张莲英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返还责任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