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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争夺致人轻微伤 拘留7日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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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01 09:11:48


            11月30日,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6月8日上午8时许,在柴岗乡某村北麦地,李某甲、李某乙因收麦问题与收割机司机胡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甲与胡某某互相撕扯,原告李某乙拿杈去阻拦收割机收麦,第三人左某某去夺原告李某乙手中的杈。在双方夺杈的过程中,原告李某乙把第三人左某某甩倒在地,致第三人左某某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第三人左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6月30日,被告扶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原告李某乙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原告李某乙认为其并没有实施殴打行为,左某某的伤并不是其造成的。认为被告所作罚款300元属较大数额的罚款,被告没有告知听证,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第三人左某某去夺原告李某乙手中的杈,原告李某乙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时,仍与第三人左某某争夺,并把第三人左某某甩倒在地,造成第三人左某某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左某某伤情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原告李某乙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原告李某乙认为罚款300元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被告扶沟县公安局应告知听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而本案中,被告扶沟县公安局对原告李某乙作出罚款数额300元不属于听证范围。因此,被告扶沟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扶沟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扶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书的诉讼请求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李某乙要求被告承担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扶沟县公安局的处罚并无违法和不当,依法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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