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指导

        参考性案例二十九: 李青花诉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发布时间:2015-11-16 15:31:04


            关键词 行政 工伤认定 正当程序 参与权

            裁判要点

            工伤认定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确认程序,径行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工伤认定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该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史兆武是富泰华精密电子(济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华公司)的职工。2013年9月21日21时20分许,在济源大道与愚公路交叉口东侧路段,赵亚风驾驶摩托车与史兆武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亚风当场死亡,史兆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赵亚风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史兆武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2013年10月9日,富泰华公司对史兆武所受伤害向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市人社局2013年10月18日予以受理。经收集材料和调查,被告市人社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了编号为201401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史兆武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被告市人社局于2014年1月16日向富泰华公司送达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向史兆武的近亲属送达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史兆武的母亲原告李青花从富泰华公司得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人社局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201401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济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201401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富泰华公司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市人社局不服,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济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认定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确认程序,但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特别是在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他们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程序中,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市人社局在作出被诉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确认程序中,没有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史兆武的近亲属参与,且在作出对史兆武的近亲属不利的行政决定前未告知他们,也未给予他们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故法院生效裁判撤销被诉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市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032429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