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华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纪检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员制度在法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实施,具体负责对纪检监察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纪检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要在部门范围内推荐一名纪检监察员,由相当部门正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或部门副职领导兼任,经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组织考核,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行文公布。纪检监察员调离本部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改选的,应及时按条件补充选任新的纪检监察员。
第四条 纪检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院党组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关分解任务的完成,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廉政档案、廉政承诺及党风廉政建设报表等工作,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廉洁司法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认真总结所在部门廉洁司法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
(六)协助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对发现的纪律作风问题,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七)积极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五条 纪检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参加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室)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问责等工作;
(四)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沟通情况;
(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评先、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纪检监察员的意见。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纪检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召开纪检监察员会议,认真听取纪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进行指导部署。经常组织开展对纪检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纪检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纪检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员每年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纪检监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所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评中。
第十二条 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积极为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检查作用。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着成绩的纪检监察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晋职晋级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