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指导

        参考性案例二十四: 郭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发布时间:2015-11-16 15:28:03


            关键词 刑事 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非法获取方式 情节严重认定

            裁判要点

            能够单独识别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公民机动车信息、护照信息、银行信用报告信息、人口信息及旅馆入住信息等,均属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利用QQ聊天平台,以不正当目的收集、购买他人上述信息后予以出售,非法所得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郭勇通过互联网QQ聊天平台,利用注册的QQ471503XXX、QQ2450111XXX等号码从他人处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机动车信息8条、公司注册信息5条、护照信息1条、旅馆入住信息5条、人口信息85条、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信息14条、个人银行信息14条、手机信息22条。截止案发时 ,被告人郭勇将上述非法获取的信息加价出售,从中获利二万元。

            裁判结果

            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固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10000元,并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郭勇通过互联网QQ聊天平台,购买的公民个人机动车信息、护照信息、银行信用报告信息、人口信息及旅馆入住信息等,均属于与公民的身份具有关联的信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非公开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实践中,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从行为人获取信息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特点、数量以及次数、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有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人获取信息的目的以及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郭勇利用QQ聊天平台,通过诱骗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机动车信息8条、公司注册信息5条、护照信息1条、旅馆入住信息5条、人口信息85条、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信息14个、个人银行信息14条、手机信息22条,并加价出售,从中获利2万余元。纵观全案,被告人获取他人信息,在实施前有预谋,作了充分的犯罪准备;在手段上,采取购买等方式获取他人信息;在情节上,获取他人的信息私密性强、数量大;在主观上,具有获取信息予以变卖的目的,且违法所得2万余元,数额较大。因而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勇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明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032728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