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幼儿的“拿”不是“偷”

          发布时间:2015-04-30 07:55:08


            四岁的宝宝嚷着要学画画,就给报了一个美术班。一天,宝宝上完美术课回到家,手里拿着一个很小的塑料小人摆弄着玩。就问:“宝宝,这个玩具小人这么好玩,哪来的呀?”宝宝说:“这是我拿的。”我好奇地接着问:“在那拿的?”。宝宝却说:“是我在美术班的桌子上拿的”。我追问:“是你班小朋友的吧,经过别人的允许了吗?” 宝宝摇摇脑袋说:“他放在桌子上不要了。”看来,这是宝宝偷拿了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宝宝所谓的“拿”,其实是一种“偷”的行为。在孩子的意识里,根本还没有“偷”的概念。作为家长,尤其是作为一名法官,我认为对孩子的这种行为要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纠正。

            一是不贴标签,因势利导。四岁的孩子大道理不懂,小道理却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单纯的说教很难起到实质性的效果,要用形象直观的方法教育孩子,孩子才能迅速理解和接受。于是,我就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方法,看到宝宝心爱的存钱筒放在桌子上,我就拿起来说:“宝宝,你的存钱筒放在桌子上不要了,我就拿走了,这是我的了”。宝宝看到马上就急了“我要,我要存钱筒。”我因势利导说:“你放在桌子上不是不要了。那别人放在桌子上的东西是不是不要了?”宝宝说:“那好吧,我下次把这个玩具小人还给他”。我接着说:“我也把你的存钱筒也还给你。宝宝,别人放在桌子上的东西不是不要了,而是放在桌子上暂时先存着。我们不能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如果你拿走了,东西不见了,他会生气,会哭的。如果你要玩的话,要先经过别人的允许才行。”宝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再也不拿别人的东西了,我要把这个玩具还给他。”

            二是理解需求,适时说“不”。看到宝宝这么快就明白了其中的道理,我很高兴。我也反思宝宝为什么会拿别人的东西,“自己没有,才会拿”这是宝宝的逻辑。其实,我也给宝宝买了不少东西,可是宝宝看到自己没有的东西还是想要,孩子的欲望是无止境的,怎么办?若对孩子百依百顺,事后一旦他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走向极端,造成不良后果。作为父母就要从小适当控制孩子的物质欲望,满足其基本的物质需要,同时要让孩子懂得爱惜自己已有的东西,物尽其用。如果孩子执意要买新玩具,可以先问问孩子买完之后想怎么玩,能不能妥善地将新玩具处理好。这些小难题能够适当地控制孩子的欲望,锻炼孩子的克制力。

            三是适当奖励,亲子同乐。孩子对于“拿”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物质渴望,我要培养宝宝通过劳动获得物质满足的习惯。可以有意识让孩子学做简单的家务,培养他的勤劳的美德。无论孩子做得好不好,都要及时送上鼓励,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赏。让孩子明白通过自己的劳动与努力来获得“报酬”是快乐且光荣的。

            在孩子的成长道路上,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孩子的行为出现偏差时,我们不必大惊小怪,也不能置之不理,要适时引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032436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