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日渐增多,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而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也呈逐步上升趋势。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因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案件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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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被告具体身份不明确的情况下公告送达,致使判决执行困难。有的案件被告日常被周围公众熟知的姓名与其户籍登记的姓名不一致,例如有些借条或欠条署名为“张三”,而其户籍登记姓名为“张某三”,如果法院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或欠条上署名的“张三”而进行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在判决执行时就会产生被执行人难找、财产线索难寻等困难,还有些恶意当事人直接否认其诉讼主体身份,在实践中会造成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后果。
二是公告送达方式不一,有些通过报纸公告后,不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有的当事人仅是短暂外出,回来后不知道法院已经对其进行了公告,因此接到判决后抵触情绪强烈;有些恶意躲避诉讼的当事人,甚至可能故意寻找公告送达的程序漏洞而混淆是非,以达到其不履行判决的目的。
综上,建议一:对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首先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身份信息(以户籍登记信息为准),对不能提供被告确切身份信息的案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建议原告撤诉,待知悉被告确切身份信息后再提起诉讼;如原告坚持不撤诉,裁定驳回其起诉。
建议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如果被执行人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关键证据上的署名不是其本人所写,不能仅仅依据其户籍登记的身份信息与诉讼主体不一致就轻易判定判决确有错误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建议三:在查明当事人确切身份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公告送达时,也要依法把好程序关,在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告的同时,还要在法院公告栏及原、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尽最大可能让被公告送达人知悉法院公告送达的相关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