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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引发父女争议 案例触动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4-10-24 10:03:19


            引子:近年来,因彩礼问题引起的诉讼一直呈有增无减趋势,但诉讼主体通常是送彩礼的一方和接受彩礼的一方,而接受彩礼一方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因彩礼的归属权问题而引发的诉讼却并不多见,案件如何定性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解决此类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了一、二审法官的法律思考。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2013年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李女士系其父母的养女。李女士因向其父亲索要婆家给付的彩礼28万元,遭其父拒绝,因此将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父还返其保管的彩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男方或其家庭成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原告李女士的丈夫一方在婚前给付李女士彩礼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扣除李女士父亲用彩礼款购买的嫁妆及陪送的现金,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返还李女士彩礼19万元。

            被告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李女士婚后因彩礼款的归属引发的家庭矛盾,所以案由应以婚姻家庭纠纷为宜。李女士的丈夫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李女士母亲的10万元(李女士丈夫写有书面赠与字据)宜认定为赠与,其父亲为李女士结婚陪送的嫁妆也宜认定为对其女儿的赠与。扣减李女士夫妇拿走的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李女士彩礼款15万元。

            二审判决书下发后,被告李某某自觉履行了判决。但此案却留下了法律思考。彩礼给付女方后,谁是彩礼的持有人、支配人?女方家庭成员之间对数额较大的彩礼由谁支配的问题发生争议的,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些问题在诉讼中都有争议。

            笔者认为:婚约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对彩礼接受的主体和用途并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彩礼是以男女双方为代表的,男方给付彩礼的主要用途是为女方本人利益,故在女方家庭成员内部彩礼的用途上应主要用于女方本人或由女方本人持有。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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