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司法公开在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4-10-20 14:59:50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保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要求。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从我国现实存在的影响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入手,以公平促和谐,而司法公开无疑是最佳选择。可见,司法公开在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非常重要。

            本文就司法公开的内涵,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审判中司法公开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公开在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司法公开的内涵、现状及缺陷。

            司法公开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形外,法院的立案、审理、执行以及裁判结果等各项审判、执行活动和司法信息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公开即包括程序方面的也包括实体方面的,即包括审判程序方面的也包括执行程序同时也包括评估、鉴定程序等。此外,司法公开还包括法院规章制度和整个法院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公开。

            对于司法公开我国自清末法制改革以后就开始建立、完善近代司法公开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公开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都有了很大发展。司法公开制度已成为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民事诉讼法》第13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对司法公开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具体范围,其中《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司法公开的六大内容,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1],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践也作出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吉林市中院坚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不断丰富公开内容,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把法院的审判过程彻底置于阳光之下,依法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上海浦东法院在司法公开过程中,通过应用信息网络手段,大大方便了群众获取司法服务,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络庭审直播,让当事人能在线直通法院,使得案件在诉前就已经“触网”。特别是浙江高院、深圳中院、武汉中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做法,上海法院审判全程公开、江苏法院庭审录音录像、河南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都走在全国法院前列。[2]这些都为司法公开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公开改革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新境界。

            尽管司法公开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实践中不少人不能充分理解司法公开对法制建设和司法公正所具有的重要的价值功能,使司法公开制度流于形式。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司法公开的范围不统一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公开的诉讼原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简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司法公开的范围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群众公开,除了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将案件公诸于众。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开的范围逐渐引起人们的质疑,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十分关注,对司法公开范围的争论的话题也逐渐增多,对公开的范围应有多广,目前,理论界一直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司法公开原则贯彻执行的比较混乱,从而使司法公开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

            (二)司法公开的内容不彻底

            对司法公开而言,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比裁判结果的公开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司法公开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虽然审判方式改革以后,司法公开的程度比以前大大增强,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审判公开的问题。

            (三)司法公开的程序不规范

            1.立案程序上公开不够。立案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由于法院立案程序公开的透明度不高,到法院来起诉的群众对法院立案的程序了解不够,加上立案法官诉讼引导不够,没有充分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告知权利和义务、举证时限并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对哪些案件属法院受案范围,存在模糊认识,特别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的透明度不高,是否立案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在庭审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不够,尤其对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案件,常常限制记者采访和报道。公开开庭的实际效果不理想,大多数是当事人的亲友到庭旁听,群众旁听开庭的制度还未真正形成、审判公开多流于形式。

            3.审判人员在公开开庭的准备程序中,也很不规范。在审判公开问题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的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却未公开,也有的审判人员对某些案件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有的开庭进行了公告,有的开庭未公告,只在卷宗中附有一张开庭公告,群众无从知晓,当然也就无法旁听。

            4.司法公开的硬件建设投入不够,有些法院审判庭较少,有的法院无专门的公告场所,更无电子显示屏等专门的公告设备,也不会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告。有的法庭开庭场所不规范,法官由于审判庭紧张或者图省事,在办公室内开庭,群众无法旁听,公开开庭无法落实。

            5.在宣判环节上,对当庭宣判的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往往没有做到公开宣判,而是直接进行宣判。

            6.在执行环节,有关执行的情况不能及时向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反馈,权利人对自己的案件何时能够执行,心中没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执行程序如何公开,法律规定很不具体。

            7.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多采用书面审的方式,上诉和再审案件不开庭成为普通现象、透明度不高。

            (四)司法公开的立法相对滞后

            目前,有关司法公开的法律规定,只散见于宪法、三大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宪法和三大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确立的是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只是就政府有关行政事务的有关信息做出的规定。规定的比较简单且重复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而司法公开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尽快从国家层面推动司法公开立法,进一步明确规范司法公开的原则、范围、程序、责任追究、救济途径等,为司法公开提供统一、规范、可操作性的指导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开有法可依的问题。

            二、司法公开在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一)司法公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方法很多,但司法公开无疑是最直接、最基础、最有效的方式之一。[3]因为,如果司法不阳光、不透明、遮遮掩掩,时时处于神秘状态,那么,司法就不会进步,公平、正义更无从谈起。因此,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推行司法公开。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说过:“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可见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非常深刻。而司法公正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障。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不仅要做到案件的实体公正,而且要做到程序公正、裁判公正、执法公正、办案公正、形象公正。

            1、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当前,司法公信力不够高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某种程度上说,司法公开决定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4]因此,要树立司法公信力必须推行司法公开,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不断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进而树立司法权威,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2、司法公开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至关重要,司法公开可以促使法官自觉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都非常谨慎,不敢有任何偏差,从而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同时,裁判文书的公开,既有利于强化广大法官的责任心,也可以产生倒逼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3、司法公开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只有把法院的各项工作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腐败,从而促进司法廉洁.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权利时不仅要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而且也要把结果公开,把诉讼的全过程都让当事人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让他们“赢的堂堂正正,输的明明白白”。让承办法官没有机会腐败,没有条件腐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的,“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二)、司法公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其中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和基础。”[5]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可见,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实现公平正义中所肩负职责的重要性,这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公平正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觉到公平正义”。这不仅为司法审判指明努力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平正义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永恒主题和生命线。而要想做到公平正义谈何容易,目前,影响公平正义的因素很多,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还有人为因素,也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因素。而要想改善这些因素,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1、司法公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开、透明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准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司法公正、公开与否,是一国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形象的直接反映。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使我国更加强有力屹立于民族之林[6]。

            2、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维权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而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却不能增强,其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盼也随之强烈。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肩负的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腐败的个案,使他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合理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英国着名法官G.休厄特曾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推进司法公开,能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勤,从而对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消除对法院的误解。另一方面,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这往往比制度约束更加有效;司法透明度低,司法行动容易脱离社会监督,不利于防止权力徇私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7]。

            3、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举措。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三大法宝之一。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系统、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做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活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群众,法院每一项审判工作,都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的每项司法活动都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不断强化群众观点,把群众路线入心入脑。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巡回审判等一系列司法公开措施,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形式,适应新媒体环境带来的新变化,更好的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了解和理解[8]。

            4、司法公开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已迈入了信息化时代,各个领域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这也为加快司法公开的步伐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重庆调研时所说的那样“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要以信息化建设促进提高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水平,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拓展司法为民领域,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讼累,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当事人、检察机关、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要以信息化建设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大力加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增强司法公开的效果”。[9]可以说目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已经步入了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的信息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4年5月23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强调“要大力深化司法公开,善于通过信息平台加强与群众的信息共享,畅通与群众的沟通交流,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改进工作,更好地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信息化公开程度决定了司法公开的程度,同时司法公开又推动了信息化程度发展的步伐。

            5、司法公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程序性保障。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司法公开却是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如果司法不公开、不透明,就不会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更无从谈起。因此,司法公开可以“防止暗箱操作”,使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时时处于阳光监督下,从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司法公开的现实意义强调指出“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这些深化司法公开的重大举措,都是司法程序方面的改革,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实体公正,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司法程序包括很多,既有立案程序,也有审判流程程序(含庭审程序),还包括执行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听证程序、鉴定程序。无论哪个程序要做到程序公正,都必须公开进行。周强院长2014年5月2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指出“可以利用审判信息大数据掌握案件规律,为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可以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化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让群众更便捷地行使诉权、更直接地监督司法活动,对法院工作产生巨大推动力”。可见,司法公开涵盖所有的审判程序的公开,只有做到所有的程序公开,才能确保程序公正,最终实现实体公正。

            [1]论文天下论文网:>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10072956.1/2014年5月23日访问。

            [2]2014年1月27日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http://www.xzbu.com/1/view-1536590.htm2014年5月23日访问。

            [4]人民网:《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2/0716/c83861-18526832.html,2014年5月18日访问。

            [5]中国法院网:《论如何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http:www.chinacourt.org/2014年5月23日访问。

            [6]中国法院网:《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意义重大》http:www.chinacourt.org/2014年5月23日访问。

            [7]青海平安网:> http:www.qhchangan.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2014年5月22日访问。

            [8]2014年1月27日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深化司法公开>

            [9]2014年5月17日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5032755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