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甲生前无子女,日常生活由其三弟邱某乙及其妻子照顾。后邱某甲在新疆突发疾病,经医治无效于2013年10月10日死亡。邱某甲生前于2009年购买有《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保险,指定受益人为邱某乙。邱某乙于2013年12月4日将保险金领走,共计60175.4元。
高某某系邱某甲四弟媳,在邱某甲住院治疗期间,高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2793.35元。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委托当地殡仪馆以为邱某甲办理了丧葬事宜,垫付费用27300元。
高某某得知三哥邱某乙领取了大哥的保险金后,认为其垫付的相关费用应当由三哥从保险金里支付,双方因此反目,诉至法院。
西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邱某乙在邱某甲死后领取了保险金,邱某乙作为受益人,应当将原告高某某垫付的费用支付给原告。综合考虑当地公序良俗,依法判决被告邱某乙支付原告高某某垫付费用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