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3月7日,张某某家中连续两次失窃,窃贼盗取的物品为张某某家中电动车上的电瓶及厨房内的煤气罐。经鉴定,电瓶价格为345元、煤气罐价格为75元。
家中连续两次被盗,且物品均为普通生活用品,窃贼究竟何人?案情真相大白后,张某某大为惊诧:原来窃贼竟然是一起打工的工友王某。
据王某供述,其两次到张某某家偷东西是因为他们在一起干活,王某知道张某某喜欢喝酒,每次喝酒都喝醉,张某某的妻子还有点不够数(傻子),所以只偷张某某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已经把赃物退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单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伤身误事,还有可能给坏人可乘之机,爱好饮酒的人请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