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9月12日,刘某与李某商定,因李某欲购彩票向刘某借款20000元,其中利息5000元,计款25000元,约定6个月还清,李某向刘某出具欠条时,有同事胡某、何某在场,均证实当时未给付现金,因刘某当时未带现金当时说定后来让张某把钱捎来,后来李某问张某,刘某让捎钱一事,张某并不知道其事。因李某未得到现金20000元,找刘某索要欠条,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欠条,李某让刘某出具收条,刘某也未出具。2007年1月27日刘某因车祸死亡。刘某父母持欠条向李某索要借款,李某拒付,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中李某向刘某出具欠条是事实,但在借款给付上,李某否认,且有多个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实际没有给付李某现金以及李某向刘某索要欠条未果的事实,刘某父母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刘某向李某所借现金已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双务合同,这种合同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给付的行为,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本案中李某虽向刘某出具了欠条,但未实际得到借款,故双方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对刘某父母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案例也提醒了大家,生活中相互借钱很普遍,但在借款时应谨慎,且莫向本案中李某学习,只打欠条不收钱,到最后闹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