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民间借贷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持有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银行汇款凭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要点提示]
民间借贷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持有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银行汇款凭条”,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过资金往来情况,至于汇款行为是否是借贷合同的履行行为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案例索引]
一审: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7月16日)
[案情]
原告:魏重斌
被告:张爱勤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3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靳岗支行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帐户汇款200000元。原告以此要求被告偿还该款,被告否认,抗辩为还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审判]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汇款的行为只能证明双方有过资金往来,至于汇款的性质与用途应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来确定。原告主张为借款,被告抗辩为还款,就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负有债权成立的举证责任。原告虽提供有汇款单及电话录音资料,但均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款行为,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原告的付款行为。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重斌的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方持有的“银行汇款凭条”是否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
从法律意义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款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学、同乡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一旦发生纠纷,借款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2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不仅要提供有与被告借款200000元的口头或书面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曾有借款的约定或合意,而且还要进一步提供已把200000元交付被告的证据。本案中原告魏重斌仅提供有“银行汇款单”而没有提供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借款的合同或契约,在现实生活中“银行汇款单”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过资金往来,至于汇款的性质与用途应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来确定。此外,被告对此汇款行为又不予认可为借款的付款行为。因此,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只能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综上,本案的裁判结果合情、合理、合法。
(一审合议成员:王俊山、胡永飞、王冬梅)
编写人: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赵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