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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彦春诉刘保昌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6-21 15:48:34


            [问题提示]

            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主文表述为判决“不准离婚”还是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

            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判决主文应表述为判决“不准予XXX与XXX离婚”。

            [案例索引]

            一审: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5月2日)

            [案情]

            原告:王彦春

            被告:刘保昌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89年5月26日生育长子刘雷,1998年5月28日生育长女刘懿丹。多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起脊瓦房五间、偏房两间、门楼一间、捷达轿车一辆,康佳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春兰牌空调一个。夫妻共同债务共计144000元。

            [审判]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且生育两个子女,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有和好希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刘保昌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彦春与被告刘保昌离婚。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离婚纠纷的判决主文表述为“不准予离婚”还是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对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表述为“不准予XXX与XXX离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表述为“驳回XXX离婚诉讼请求”。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正确,理由如下:

            一、判决“不准予离婚”,符合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款中表述方式。如《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第29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0条等均表述的是判决“不准离婚”,而不是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

            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裁判结果的一种处理方式,其法律依据比较抽象和笼统,多限于举证不能或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不得以此再次提起诉讼,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即便有了新证据也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如果第一次离婚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就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权利,这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的精神相违背。

            三、判决“不准离婚”是审判实践中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一直沿袭这种表述方式“不准离婚”。各地法院在各自的指导意见也统一表述为“不准离婚”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如山东高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对于判决不准当事人离婚的案件,在判决主文中统一表述为“不准婚姻当事人离婚”。此外离婚案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唯一法定标准,人民法院判决处理的结果,不是“准予离婚”就是“不准离婚”,统一表述为“不准离婚”直现明了,当事人容易理解和接受。

            (一审合议成员:王俊山、胡永飞、李敏)

            编写人: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赵金山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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