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最高法院为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先后出台了《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司法文件,这些内部规章制度不仅强化了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规范了司法行为,而且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司法公正。但随着各地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多,法官面临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一些法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依法办事,案件实体或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法院的涉诉信访量不断增加。而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有些案件因构不成错案又无法追究。因此,建立健全执法过错问责制度尤其重要。本文着重就当前民事审判活动中如何科学界定执法过错的类型、表现形式及责任追究范围,作一些有益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执法过错的含义
所谓执法过错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办案纪律,行为不规范或因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在工作中存在一定过失以及其他原因致使所办案件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瑕疵,尚不构错案,案件引起了当事人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践中应严格区分错案与执法过错的区别。对于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适用执法过错,而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执法过错的特征表现为:一是执法主体主观上应是故意或过失;二是执法过错案件应为一般瑕疵案件而非错案;三是必须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二、执法过错的类型
执法过错就其类型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方面的过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程序上;二是实体上;三是裁判文书制作上。
(二)审判工作纪律方面的过错:包括违反庭审纪律和合议庭纪律。
(三)廉洁自律方面的过错。
(四)法官行为规范方面的过错。
(五)审判工作中的其他执法过错。
三、执法过错的表现形式
(一)送达程序方面
1、送达法律文书不及时、不规范,送达方式适用不准确;2、滥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诉讼保全方面
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按规定提供足额担保或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2、不按规定制作查封、扣押的财产清单;3、对查封、扣押财产,应当明确而未明确保管人或明确保管人不当;4、对查封、扣押的季节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处理不及时;5、对有产权证照财产的查封、扣押应到有关部门协助办理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而未办理。
(三)庭审程序方面
1、无正当理由推迟、更改开庭时间;2、迟到、早退或缺席庭审;3、庭审时不着装或未按规定着装;4、庭审中言行不规范,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情,随意接打电话,擅自离开审判席;5、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打瞌睡;6、酒后开庭;7、对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未依法保障,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8、未按规定审查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担任代理人的条件;9、随意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追加当事人;10、对已过举证期限,对方不同意质证的证据,又组织当事人质证;11、未按规定重新启动鉴定程序;12、强迫调解,以调解为由,导致案件欠拖不决;13、超审限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14、庭审笔录签名不全;15、名为合议庭,实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6、审判员自审自记。
(四)合议庭合议方面
1、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合议或合而不议,虚假合议,合议庭流于形式;2、主审人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遗漏主要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的;3、主审人担任审判长合议案件时先发表意见;4、合议庭笔录签名不全。
(五)裁判文书制作方面
1、案件合议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内制作裁判文书;2、裁判文书制作格式不规范,案由适用不准确;3、字体、数字、称谓不规范,前后不统一;4、裁判文书中多处错别字、漏字、字句重复;5、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署名不全、顺序颠倒、名字、年龄、重要数据、期限错误,或有遗漏;6、判决主文发生歧义,无法执行;7、裁判文书庭审人员署名、落款日期错误;8、补正裁定未及时送达当事人;9、裁判文书适用法律不准确。
(六)审判纪律方面
1、违反规定私自接触、会见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2、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法律工作者介绍案件;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他人正在办理案件情况;4、故意或过失向当事人或案外人泄露合议庭、审委会内部讨论案件的意见,上级领导、院庭长批示、指示;5、指使、帮助他人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相关材料;6、违反回避制度的规定,该回避不回避。
(七)廉洁自律方面
1、接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旅游等;2、违反规定向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借钱、物,交通工具等。3、向当事人额外收取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八)行为规范方面
不注重司法礼仪,言行不规范,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本着有错必究,责任自负,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
对责任追究范围实践中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独任审判案件发生执法过错,由独任审判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承办人违反审判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以及行为不规范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合议庭成员意见一致而发生执法过错,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而发生执法过错,发表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由发表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4、独任审判或合议庭意见错误,且经庭长、主管院长批准同意而发生执法过错的,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庭长、主管院长承担次要责任。
5、合议庭(独任审判)意见正确,而审委会改变合议庭(独任审判)意见造成执法过错,合议庭(独任审判)不承担责任,由审判委员会承担全部责任,发表正确意见的委员不承担责任,发表错误意见的承担责任。
6、承办人在送达程序、庭审程序中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也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责任。
7、承办人漏报、误报、瞒报、错报案情,致使合议庭、审委会做出错误决定,由承办人一人承担责任。合议庭其他人员、审委会委员不承担责任。
8、承办人意见正确,其他合议庭成员意见错误,最终形成错误意见承办人不承担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承担责任。
9、庭长、主管院长以审判长的身份参与庭审,或虽不是合议庭成员,但主持或参与了案件的研究;作为审委会委员参与了案件的研究;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批,庭长、主管院长有过错的应与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院长、庭长承担次要责任。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因业务水平不高,对法律法规、事实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2、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案件被改判的;
3、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非审判人员主观原因造成差错的;
4、承办人在办案中虽然存在一定的执法过错,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比较及时,使事态及时平息的;
5、案件程序违法,但实体处理正确,程序违法不足以启动再审程序,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案件实体处理和程序上均无错误,当事人无理上访的;
7、案件程序上虽有瑕疵或裁判文书有笔误已得到及时纠正,实体处理无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