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二审程序中设置了“改判”、“发回重审”制度,“改判”和“发回重审”一直是一些基层法院的一个敏感现象。为降低“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种种“良策”。近期,针对我院刑事“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现状,我们从刑事法律适用的角度,对产生“改判”和“发回重审”现象的原因根源进行了归纳并由此引发若干思考,以期通过对刑事“改判”和“发回重审”现象进行再评析的方式,进一步促进刑事审判案件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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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案件概况
据统计,2007年我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通过上诉程序无发回重审、改判现象。2008年上诉15件,改判1件,发回重审5件;2009年上诉12件,改判1件,发回重审2件。在中院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共9件案件中,没有因为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情形,这说明我们在审判过程中,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恪守程序正义的要求,在程序上力求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告人的权利。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有5件是在二审期间被告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被中院发回重审,2件是一审定性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而被发回重审;改判的2件均因一审量刑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被改判。
二、关于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不断“找法、适法”的过程。能否恰当、准确地“找法、适法”是衡量审判人员审判实务能力高低的关键。在这种“找法、适法”的过程中,必须针对控方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运用法律规定及法律理论,确定被控行为法定属性或所涉事实关系的法律性质,运用法定程序审查判断全案证据、事实。要审查判断好证据、事实,也必须恰当、准确地“找法、适法”,要拷问到法官对程序法、证据法规定及理论的掌握程度和运用水平。
因法律适用不当造成发回、改判的几种情形。一是对被告人的实行行为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导致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叶某某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叶某系农业银行职工,利用其职务便利,采用大头小尾的方法开具存单,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名对其提起公诉,而一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后,二审以定性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后,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二是错误理解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或错误理解刑事法律专用名词,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定罪或量刑有误。如将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要件之一“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理解为“逃逸”行为,在量刑上错误对被告人加重处罚。“逃逸”是刑事法律上的专属名词,指的是在构成交通肇事罪前提下的“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它是一种犯罪后的加重处罚情节;三是将多因一果中的诱因作为主要因素与案件结果之间联系、认定为因果关系,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四是对自首、立功、从犯、悔罪表现等情节的认定或者对故意犯罪的未遂、既遂等形态认定有误。五是因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而被发回重审。
三、关于原因根源
(一)较长时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由于平时工作繁忙,放松了学习,习惯于凭经验办案,导致办理的一般刑事案件难出精品,复杂、疑难的案件易出问题。
(二)少数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飘浮,办案随意性大,甚至盲目、盲从于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的意见,同时,不善于做调查核实工作,对证据不加以甄别,存在侥幸、“想当然”心理。
(三)司法理念未及时转变,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刑事、轻民事;重打击、轻维护的现象,使法律效果难以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不善于总结审判经验,缺乏与兄弟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缺乏行之有效的审判指导和管理。同一法院出现了在适用法律上前后不一的现象,各基层法院之间在适用法律上尺度不一,执法上存在不同的做法。
四、关于几点思考
质量是刑事案件的生命,刑事案件质量要上一个新台阶,就必须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定罪量刑关,争取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提高法官素质,重点解决好如何提升审判水平和审判技能的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对刑事审判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及关联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官驾驭审案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二)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原则,严格证据采值制度。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要果断作出无罪判决。注重对证据的来源、取得的合法性审查,对于被告人提出受到过刑讯逼供、并提出证人或其他证据佐证的,要注意审查核实,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三)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审委会讨论案件要认真听取合议庭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核实事实、证据,正确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庭听审,确保办案质量。
(四)加强沟通和交流,统一执法尺度。基层法院应当对发改案件及时进行深入的总结分析,坚决杜绝改判、发回后仍然引不起重视的现象,不能将改判、发回的原因仅仅划归为认识不同或者证据发生变化,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加强内部的案件评查。中级法院要加大对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力度,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