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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TM取款卡遭克隆 银行被判承担支付责任

          发布时间:2010-06-18 15:15:40


        [案情]

        原告袁泽锋,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2日,住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城关镇西华路0506号。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支行。

        法定代表人林栋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广,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金亮,该支行法律顾问。

        2007年2月7日原告袁泽锋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支行办理储蓄卡一张,账号为6227002511500026551。2009年5月29日原告在被告安装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000元,在取款时其卡上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安装在取款机上的设备所窃取,并于2009年5月30日12时许被犯罪嫌疑人在周口自动取款机上分十三次盗走现金29000元。案发后原告手机上于2009年5月31日零时17分接到银行信息,其卡上存款减少29000元,余额5.23元。银行卡上存款被盗时原告携卡在外地,2009年5月31日20时,原告在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此案已立案侦查。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存款账户,被告向原告发放储蓄卡,双方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有责任防范储蓄信息不被非正常泄露。原告作为储蓄卡持有人,其卡妥善保管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在取款时对犯罪分子安装的微型窃取信息设备不知情,以致信息被泄露,并不存在明显过错。对卡内存款的减少,原告持有储蓄卡并未与银行发生交易,对卡内存款被盗取不应承担责任。银行对服务窗口设备负有监管义务,虽然已安装录像设备,但未能及时从录像信息中察觉犯罪分子非法安装设备的行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银行设备对伪卡没有识别能力,是犯罪分子得逞的原因,银行对此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存款被盗时计算。对于被告“先刑后民”的抗辩,法释(2005)7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的,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泽锋存款损失29000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计付,从2009年5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建行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支行与袁泽锋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建行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支行在安全管理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犯罪嫌疑人窃取储户存款信息和密码后,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作为储户的袁泽锋存款被支取,给袁泽锋造成经济损失。建行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支行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ATM机上进行取款时,存款人的银行卡号及密码等信息,被安装在ATM银行机上方摄像头及高科技读卡器窃取,致使卡内现金被盗取的案件。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

        一、银行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在安全措施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被告处申请领取储蓄卡,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及日常交易习惯,给付义务是其主要义务,保密、安全保障是其附随义务。银行作为专业经营存货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经济、技术、能力等方面拥有远胜于一般客户的抗风险能力。因此,银行对储户存款的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重要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对服务窗口ATM机上设备负有监管义务,由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已安装监控设备,因其管理上有重大漏洞,致使犯罪分子非法安装读卡器及摄像设备,盗取持卡人信息及密码,最终导致持卡人存款被盗取。此外,银行还应当对其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案不应中止审理

        被告辩称,由于存款是由犯罪分子盗取,责任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现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即“先刑后民”。根据最高法院法释(2005)7号批复的精神,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卡骗取存款人存款的,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不应中止审理,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本案的启示

        克隆存折、银行卡案近来屡屡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犯罪分子主要利用商业银行对自动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动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帐户内的钱支取、消费的犯罪活动,案件一旦发生很难告破。因此,建议银行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柜员机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出台对策,健全自动取款设置,更好地维护客户及银行利益。

        责任编辑:宋营    

        文章出处: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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