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际间的和睦共处。然而,近几年来,在我院审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因小事琐事而诱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些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前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结合几年来我院办理伤害案件的情况,试图找出这些伤害案件的共性、特点以及犯罪原因,以期通过调查分析找出相应的对策。
一、三年来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我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0件170人,其中伤害案件15件15人,分别占总数的10%和8.8%;2008年审结160件179人,其中伤害案件24件24人,分别占总数的15%和13%;2009年审结145件160人,其中伤害案件30件32人,分别占总数的21%和20%;2010年1至3月份,受理案件19件20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5件5人,占案件总数的26%和25%。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伤害案件一直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故意伤害案件以轻伤害案件居多,重伤害案件所占比例较小。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判处实刑的被告人占60%,判处缓刑的占40%。
二、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
1、男性犯罪占很大的比例,在所统计的76名被告人中,只有2名是女性,其余均为男性。被告人的年龄集中在20—30岁之间有45人,其余有31人。
2、致人轻伤害犯罪较多。74件故意伤害案件中,致人轻伤的有61件,致人重伤的有12件;致人死亡的有1件。
3、单独伤害他人的居多。被告人单独伤害他人的有72件72人;共同伤害他人的有2件4人。
4、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基本上以初中以下为主,初中文化有24人,小学文化有23人,文盲有18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11人。
5、被告人中农民占比例较大,农民犯罪案件有63件65人,其次是无业人员,在职人员犯罪案件极少。
6、 具有偶发性,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80%为激情犯罪,往往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
7、 被害人有过错的占统计数的15%,有的是被害人故意挑起事端,有的是被害人动手在先。
8、累犯或有前科的少,多为初次犯罪。
三、故意伤害案件高发的原因
伤害案件多发不是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通过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被告人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当遇到某些问题、矛盾、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往往感情用事,从口角到大打出手转化成刑事案件。如:被告人王某幼年丧父,没有上过学,一次因栽树与同村村民张某发生纠纷,先由谩骂,而后发展成王某对张某拳打脚踢,致张某肠穿孔重伤。面对法律的审判,被告人王某非常后悔。如果行为人对法律及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完全可以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
2、邻里矛盾处理不当,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由于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对待邻里纠纷,出现矛盾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往往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如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赵某系前后邻居,两家平时关系不和,一次因李某的儿子到赵某家的楼梯上玩耍被赵某发现,赵某就开始谩骂,李某听到后就拿着铁锹出来,将赵某打成轻伤。
3、 业余文化生活贫乏,是诱发此类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由于文化生活贫乏,为消磨时光,不少人经常性地打牌、喝酒、赌博,在酒精的作用或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易激动和失去控制,导致因琐事产生纠纷,酿成事端,发生打架斗殴,形成刑事犯罪。如被告人韩某与李某平时关系不错,一次在喝酒期间二人因抬杠而争吵,韩某对李某大打出手,致李某轻伤。等韩某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不但要赔偿李某医疗费,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 预防故意伤害犯罪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应加大全民普法教育的力度,使广大公民学法、知法、懂法,树立守法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2、正确执行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处理伤害犯罪案件中,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认罪、悔罪的,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宽处理;对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且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
3、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人民法庭要加大对民间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对那些矛盾激烈的民间纠纷要做好各项防范措施,防止转化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