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作为一项特殊的职业,本来是一项很神圣和庄严的职业,但近年来,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纠纷涌入法院,众多矛盾都聚焦在了法官身上,而以往对法官职业风险关注不够,保护措施不足,法官职业已经成了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同时,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高于其它职业,而收入方面却低于其它职业,且法官的政治待遇普遍比行政部门低,使从事法官职业的法官们陷入了一种很尴尬的境地,因此,对如何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法官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是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本人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 ,对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提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是履行法官职责应具有职权和工作条件;二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是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八是辞职。现阶段,虽然《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 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确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规定多停留在文字的层面,并没有制定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致使法官的部分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没有落实或没有完全 落实。
1、法官职业身份缺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二十三岁;三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有良好的政法、业务素质和良好 的品德;五是身体健康;六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 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法官不等同于公务员,他们应该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一个群体。但实际上,从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构成来看,法院内部40岁以上法官 多是转业军人或从其它 单位调入人员且这部分法官未经过专门的法律学习培训并未参加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而获得的法官 资格 ,特别是基层法院的院长 、主管各部门的副院长,不是从法官 中提拔,大部分是从其他 行政单位直接调入法院主管法院工作。
2、法官职业安全缺乏保障。法院和法官处在社会矛盾的第一线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 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法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一些地方当事 人扰乱法庭秩序,冲击法庭、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法官的事件屡有 发生,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由国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显得更为重要。
3、法官职业权力缺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法》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以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可现实中,法官的职业权力却不同程度地受到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双层“监督”的影响,严重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在法院外部因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基本上由地方党委部门全盘掌握,法院作为具体的用人部门实际上无用人选择权,在用人权无法选择的情况下又存在着人大个案监督的扩大化和监督 权的滥用、党委对涉法信访案件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案件 审理中的舆论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法官的职业权力的行使,在法院内部法官审理案件、庭长、院长签发调解书、判决书、审判委员会研究决议案件,案件逐级汇报制度等,特别是错案追究制度,再加上近年来信访案件的增加进一步限制法官,处罚法官较多,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司法形像,而且给法官 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致使许多“难办”案件无人愿意办理。在办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惟恐办错案件,受到处分。甚至有些地方的法官认为不办案更好,无事落得一身轻。
4、法官职业收入缺乏保障。目前法官 的工资仍然是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由于地方法院法官待遇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工资标准差别很大,像我们经济发展落后的基层法院法官的工资每月也就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标准,一旦遇到大病、购房等问题就非常窘迫。收入缺乏保障,使自身心理上感到落差,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也得不到提升。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
5、法官职业教育缺乏保障。《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但现实中,因法院经费的问题,很多法官未受过正规培训,特别是经济落后的法院法官可以说培训机会极少。
二、对完善法官职业保护的几点建议。
1、严格法官准入程序,规范选任工作,建立和确保法院独立、法官独立的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建立 符合法官自身的考录制度,避免法官准入公务员化,摆脱法官录入被地方党政机关掌控的现实,进一步防止司法地方化。
2、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体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 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地方法院在财物等方面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同时,法院内部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的裁决的权力。
3、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使法官职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在社会公众中有足够的吸引力,使社会上更多的优秀人才愿意加入到法院工作中来。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应当把优先提高法官待遇提上日程,建立单独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官经济待遇统一集中由专门的司法经费管理机关予以保障。只有大幅提高法官的工资水平,才能真正使法官成为人人羡慕的具有吸引力的职业。
4、完善法官职业 教育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在不断发展,各种新问题、新矛盾的出现 ,也随之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等各项规章制度也在不断更新,法官 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群体必须不断的更新、充实法律知识,必须不断地增进、提高 司法技能,与时俱进。但这方面单靠个人自学和审判经验的积累是达不到社会的要求的。必须大力加强现职法官的职业培训,实行强制性的职业教育制度,同时加强各地方法官 业务 水平、理论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互相学习经验。从整体上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