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至此,关于该法修订过程中的争议尘埃落定。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当初,人们曾对该法抱有很大希望,在当时的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中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但这部法律实施15年来,随着 经济社会和法制实践的发展,某些内容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中存在了不少问题,对该法的修改已多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这次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不仅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国家赔偿,而且使我国的国家赔偿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新《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一:超期羁押后因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可获国家赔偿。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对依照法定程序拘捕的人,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没有规定,而新修正《国家赔偿法》对此给予了明确答复。
新《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二: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能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一直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争议问题之一,这次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不仅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和安慰,而更重要的侧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重视。
新《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三:赔偿的渠道更加便捷。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由此看出,无论向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还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该法规定的都十份方便。
新《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四:赔偿程序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新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这不仅可以杜绝赔偿义务款,任意拖延赔偿期限,也为公民到法院起诉或者到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实现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便利。
新《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五:赔偿的办理时间和期限更加明确
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同时该法还新增加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的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