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是众多职业的特殊群体,法官又是法律职业中的特殊群体,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质和职业品格 才能适应不断前进和发展的司法工作需要,不同层面的人有不同要求与想象,但有一个标准是基本的就是公正、廉洁、为民。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石,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法官应真正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象征,社会各界人士的表率,应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法律信仰是法官树立公正、廉洁、为民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一个人总要受一定价值观的影响与支配,作为法官特殊的职业群体,也需要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才能形成这个职业群体的精神纽带和精神旗帜,才能动员这个职业群体中的每一名成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保持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为实现共同职业目标而努力奋斗。法律信法官运用法律与智慧,通过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之中,从而实现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进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推动下,法官才会孜孜以求地善待自己的职业,并在案件的处理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总之,法官必须有正确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是促进法官严格自律,恪守职业操守,遵循司法原则,确保法官职业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和良好声誉的有效保证。法律信仰是法官职业获得旺盛生命力的源泉。
二、正确把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依法裁判和自由裁量的关系,以实际行动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
实体公正是法官对案件作出的准确处理,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程序公正是前提,实体公正是价值目标。认真看待和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关键。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都要处理好,任何与“两个效果”背离的裁判,都是不当的裁判,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恰恰是两者有效统一起来。法律事实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但是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二者不一致时,就需要法官遵循证据规则,辨别、核实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据此作出公正 的裁判。法官在自由裁量要受法律原则的限制,具有适当性,遵循立法的价值取向,而不能越规则,同时要遵循立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正义出发来裁量案件。
三、把向先进典型学习的过程,变成接受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洗礼的过程。
人民法官队伍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是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楷模。我们法官要向他们学习,并且 ,还要注意挖掘和树立新典型,使之成为引领广大法官树立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先锋和楷模。楷模的经历不同,但他们的故事都让人热泪盈眶,震撼人们的心灵。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一种理想、一种信念,一种精神、一种力量,他们以自己的行动从不同角度诠释了人民法官核心价值的真谛。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只有被普遍接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人民法官的职业群体意识,才能为人民法官所自觉遵守和奉行。用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引领风尚、弘扬正气,是法院系统的一项重大宣传教育任务。要让公正、廉洁、为民真正成为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不懈学习、宣传、教育,转化为人民法官的职业群体意识和共同行动。密切联系社会发展趋势和时代要求,密切联系人民司法事业的伟大实践,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说服力,使核心价值观为广大法官所感知、所认同、所接受,进而形成广泛的思想共识。要求法官要崇尚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精神,把法律作为第一信念,而取代权力信仰、金钱信仰。法治观、正义观、人权观对一名法官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司法独立的特质要求法官在判案中要超脱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私人感情关系的困扰及束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根据法律而不是其他意见作出裁判,避免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遭受损害,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以中立的法律视角看问题是法官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重要特征。法官中立体现在诉讼关系、诉讼程序和处理各种权利及利益压力时的中立态度,特别是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保持中立。这种中立意味着法官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任何人在法官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协力和精神支持。司法公正在程序上体现为当事人机会平等,在实体上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司法公正来源于法官对法律的无限忠诚,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的审判活动自始至终都要贯穿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公正、廉洁、为民,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 ,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核心价值观是一面旗帜,不论社会思想观念如何多变,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都不能动摇,并且成为全体 人民法官自觉维护的思想基础。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统一体。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 动力。每一名法官要把树立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当作是陶冶情操,加强修养、完善自我的过程,努力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遵守核心价值观为荣,以违背核心价值观为耻,把实现司法公正工作作为孜孜以求的提高司法能力的目标,把清正、廉洁作为为人处世的原则,把群众观念作为执法办案的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