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汽车和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增多,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为了全面掌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剖析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和成因以及难点问题,笔者对我院2006年至2008年审理的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与与总结,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西华法院2006年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7件;2007年受理25件;2008年达到39件。该类案件在民商事案件所占比例,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只占4.49%,2007年为6.6%,而2008年为9.14%。同时诉讼标的也不断增加,2006年为185万,2007年为356万,而2008年达到629万。此外,几乎每件都涉及到人员伤亡,以2008年为例,死亡人员为20人,残疾12人,重伤8人,轻伤5人,这些案件几乎都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有极少数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且在诉讼中有75%以上的案件当事人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6—2008年我院受理该类纠纷案件分别为17件、25件、39件,2008年与2006年同比增长43.5%。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车辆普遍增加,给道路安全增加了负担。二是公民的交通意识不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交通事故频发埋下了隐患。三是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但缩短了交警调解期限,而且取消了交警部门调解的诉讼前置程序,增加了赔偿数额导致此类案件在交警部门的调解率降低,调解不成的案件大部分流向法院,至使法院受案数增加。四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保险公司理赔居多,但是保险公司比较倾向于硬算硬套的判决,使得部分涉及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必然进入诉讼程序。
(二)、诉讼标的额逐年升高。2006年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标的为185万元平均每件10.88万元。2007年为356万元,平均每件14.24万元。2008年为629万元,平均每件16.13万元。2008年比2006年同比增长29.4%。立法的修改,统计数据的年度自然增长是导致此类案件标的额逐年提高的主要原因。立法的修改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增长,统计数据也逐年增加,据此计算出的标的额也就逐渐增加。
(三)、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诉讼主体罗列混乱。我院受里的此类案件中大部分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主体,其原因是因为对挂靠、租赁、使用、出借等方面的管理不规范,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牵涉到法定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众多人员,多数案件涉及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作为一方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各种法律关系复杂, 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对自身责任认识不足。由于受害人法律知识欠缺起诉时有的仅起诉肇事方,而未起诉保险公司,有的仅起诉名义车主,而未起诉实际车主和挂靠单位;有的是单方肇事,还有的是多起车辆连环撞车引发事故。
(四)、审理难度逐渐增大,调解率低。以2008年为例,调解案件仅8件占20.5%。此类案件在进入诉讼前大部分都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进入诉讼时当事人抵触情绪已十分严重,达成调解协议希望渺小,致使诉讼中调解率低,特别是保险公司参与的诉讼中,因保险公司内部帐务报销制度促使案件调解的可能性更小。
(五)、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执结率低。有的案件对肇事车辆未及时保全导致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车辆,尤其是农用车辆,未入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肇事方又无能力赔偿,据统计有45%的未执结案件是未入保险车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占25%。社会救助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有极度贫困的当事人生活上得不到救助。
(六)、涉诉信访案件有所上升。据统计我院交通事故案件2008年上访比2006年同比上升11%。此类案件历经调解、诉讼致使部分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特别是历时较长的案件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不满致涉诉信访案件上升。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提升人们法制意识,道路安全意识。使人民群众知法律明后果,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二)、及时做出财产保全。凡事事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法院可依职权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不再由当事人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
(三)、强化诉前调解,降低纠纷诉讼率。充分利用基层民调组织,司法所、工会等调解功能,尽量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好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由交警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做好对协议效力确认工作;
(四)、实行专业化审理,设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巡回法庭或合议庭。对此类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结率,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法院的公信度;
(五)、健全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救助基金,一旦当事人无力赔偿,申请人又极度贫困,由救助基金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