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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蒙占与李百松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2-16 15:59:21


        杨蒙占与李百松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是否可撤销的认定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关键词

        合同撤销   返还财产  过错原则

          裁判要旨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2020)豫1622民初780号(2020年5月22日)

            二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2107号(2020年6月30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杨蒙占诉称: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2日,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以380000元价格购买被告的保时捷帕拉梅拉二手车一辆,被告支付了50000元定金。被告称已如实告知原告,此车仅前部有小事故。车辆交付前,原告让自己哥哥帮忙看车,哥哥找了4S店的朋友,根据车架号查出此车是“水泡车”,发动机进水并进行过大修。被告故意隐瞒车辆事故,是明显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拒绝返还。

            被告李百松辩称:被告当着中间介绍人的面,已向原告详细介绍了车辆信息,告知原告车辆发生过事故,现已维修好,车辆发动机呛过水,并非整车长时间泡水,发动机存在被维修过的可能。原告遂要求李百松承诺对该车发动机变速箱提供一年或者两万公里的质保,原告及中间人林义仔细检查车辆后,承认车辆功能能正常使用,原告才以380000元的价格签订买卖协议。当日原告交纳了50000元定金,因其资金不够,不能满足现金380000元的购车条件,原告遂向银行提出贷款分期买车。经过十几天的反复沟通,银行因原告之前存在征信问题、原告年龄小等原因,拒绝向原告放款。原告因贷款放不下来,无法全款买车,最终放弃购买车辆,并非被告违约。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百松在郑州经营二手车生意,2019年11月12日,原告杨蒙占与被告李百松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卖方):李百松,住址:河南郑州,身份证号:41272219990306655X。乙方(买房):杨蒙占,住址:河南郑州,身份证号:41272719960601267X。甲乙双方经过商议达成以下协议:一、本机动车情况。品牌型号:帕拉美拉,车架号:WP0AA2978CL019041,车牌号:晋ADG333,登记日期:2012-07-05,发动机号:M4640VC06509,车体颜色:白。二、甲方关于交易车辆的声明。1、甲方保证该车符合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法》及本市二手车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法规。由于违反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2、甲方保证此车手续真实有效,不是套牌及一证二车。发动机和车架号码必须与档案相符(无修改迹象)。如有不符行为,愿负全部责任,退回车款,包赔乙方一切经济损失。3、甲方保证此车无任何经济纠纷(产权、债务、抵债)、盗抢及交通纠纷。如有不实,甲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4、售后约定条款:车辆交付后,出现任何故障、损坏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负责。5、该车在2019年11月12日以前发生的一切事宜及(扣分)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该车在2019年11月12日以后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6、交易金额:叁拾捌万元整。7、乙方对手续、车况外观、内设认可后双方签字,签字后协议生效,作为日后法律依据。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8、车辆过户、提档费用由甲方负责。9、备注:此车前部有小事故,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乙方为客户并实地看车,乙方确定车况,甲方承诺为发动机变速箱提供一年或两万公里质保,客户今日付定金伍万元整,剩余尾款叁拾叁万元整。甲方(卖方)签字:李百松,乙方(买方)签字:杨蒙占,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2日,原告杨蒙占看过帕拉梅拉晋ADG333号车的车况外形后,向被告李百松交纳50000元定金,下余车款,杨蒙占想贷款按揭支付,因杨蒙占征信有问题,杨蒙占买车的贷款银行不予批准,杨蒙占便要求李百松退回购车定金,李百松拒绝,杨蒙占以车辆发动机进水李百松未向其告知,李百松隐瞒车况,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郑州中原保时捷中心关于帕拉梅拉晋ADG333号车的维修记录显示,客户反映发动机进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机动车交易合同书、4S店出具的维修记录报告、50000元的转账记录、二份证人证言。

            裁判结果

        河南省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豫16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判处:一、撤销原告杨蒙占与被告李百松2019年11月12日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被告李百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蒙占购车定金2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蒙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杨蒙占承担200元、被告李百松承担450元。宣判后,杨蒙占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豫16民终2107号民事调解书,杨蒙占与李百松达成如下协议:一、李百松于2020年7月10日前返还杨蒙占定金35400元,该35400元直接打入杨蒙占的银行账户,双方就本案不再有任何纠纷。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共计862.5元由杨蒙占负担。

            裁判理由   

            原告杨蒙占与被告李百松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是有效合同。原告杨蒙占在购车款未准备充分便冒然签订购车合同,并交纳购车定金,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被告李百松卖车造成一定的不便。被告李百松在原告杨蒙占买车时,应如实告知杨蒙占车辆以前发生的重大事故及真实维修情况,对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只是告知车前部有小事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误解。合同撤销后,被告李百松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原、被告对造成合同撤销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案例注解

        本案涉及可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财产如何返还及当事人双方对造成合同撤销均有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具备撤销的情形,被告向原告所交5万元定金是否应予退还,原告因本合同未履行是否受到1万元的损失。原告杨蒙占与被告李百松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是有效合同。原告杨蒙占在购车款未准备充分便冒然签订购车合同,并交纳购车定金,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被告李百松卖车造成一定的不便。被告李百松在原告杨蒙占买车时,应如实告知杨蒙占车辆以前发生的重大事故及真实维修情况,对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只是告知车前部有小事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误解,因此,对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合同撤销后,被告李百松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原、被告对造成合同撤销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因此,被告李百松应返还原告杨蒙占定金2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

        在我国,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合同,是不可以任意进行撤销的,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则通常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已生效的合同进行撤销。一、双方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一般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品种、对方当事人、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得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表达不一致,从而导致较大损失的行为。二、在合同签订当中显失公平的;三、一方当事人通过威胁、欺骗的方式、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得对方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利请求法院对已签订合同进行撤销或变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除此之外,合同撤销权还有三种情形: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可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一、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二、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三、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主要区别在于: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合同撤销权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人必须是以权利受损害者的自我名义所申请行使的。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保护撤销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撤销权的单方行为,是无须相对人同意便可以自主行使。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而欺诈方,胁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无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享有撤销权的一方,知道享有撤销权的事由后,可以通知对方撤销合同,对方无异议的,合同被撤销。对方撤销合同有异议的,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合同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赔偿损失的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后的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所谓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害。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测的和设想的。当事人一方要主张赔偿损失,必须要证明损害的实际存在。因合同被销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恶意谈判、欺诈、泄露商业秘密等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过错的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如欺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所受的损失。第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合同无效或者被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过错是重要的构成要件。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违反了法律规定、采取了欺诈和胁迫手段、乘人之危等。如果是单方过错,则由过错的一方向非过错的一方承担因其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双方过错,则应适用双方过错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相应的偿责任。例如一方是故意的而另一方仅为过失,则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如果过错相当,可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如果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三,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不复存在,那么非过错方提出赔偿的请求权的根据是什么?一般认为,请求权的根据在于其因对方的过错而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就是说,他因信赖合同将有效而支付了各种订约和履行费用,而因合同无效使这些费用未能补偿,因此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而过错方赔偿的范围主要限于因信赖合同将有效而支付的各种订约和履行费用,而不应当包括合同在有效的情况下获得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如未能获得标的物及利润的损失等)。

        本案例参照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二、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三、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一审法院案件承办人:和昕

            编写人: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何银唤

            电  话:18595359882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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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2民初780号

        原告:杨蒙占,男,汉族,1996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葛店乡大杨村070号。

        委托代理人:钱昌伟,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百松,男,汉族,1999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皮营乡皮营行政村皮营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张忠富、冯雅丽,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蒙占与被告李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蒙占及委托代理人钱昌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忠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蒙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2日,原、被告协商达成协议,原告以380000元价格购买被告的保时捷帕拉梅拉二手车一辆,被告支付了50000元定金。同时被告称已如实告知原告,此车仅前部有小事故。车辆交付前,原告让自己哥哥帮忙看车,哥哥找了4S店的朋友,根据车架号查出此车是“水泡车”,发动机进水并进行过大修。被告故意隐瞒车辆事故,是明显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拒绝返还。

            被告李百松辩称,被告当着中间介绍人的面,已向原告详细介绍了车辆信息,告知原告车辆发生过事故,现已经维修好,车辆发动机呛过水,并非整车长时间泡水,发动机存在被维修过的可能。原告遂要求李百松承诺对该车发动机变速箱提供一年或者两万公里的质保,原告及中间人林义仔细检查车辆后,承认该车辆功能能正常使用后,原告才以380000元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日原告交纳了50000元定金,因其资金不够,不能满足现金380000元的购车条件,原告遂向银行提出贷款分期买车。经过十几天的反复沟通,银行因原告之前存在征信问题,及原告年龄小等原因,拒绝放款。原告因贷款放不下来,无法全款买车,最终放弃了购买车辆,并非被告违约。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确实进行过车辆买卖。2、4S店出具的维修记录报告,证明:车辆存在发动机进水。3、50000元的转账记录,证明:50000元的定金已经支付给被告。4、二份证人证言,证明:转账50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恰恰说明原告已实际看车,并当场确认车况。正常的二手车买卖,不可能向买车方提供质量保证的,正是因为原告已被如实告知车辆发动机呛过水,有被维修过的可能,原告才额外要求被告对发动机提供质保一年或20000公里。说明被告已如实向原告告知了车况,本案不存在合同被撤销的前提。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未显示出具机构的资质、营业执照等信息,无公章,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未显示车辆为原告所说的“水泡车”。被告在交易时已如实告知原告车辆呛过水,但不是水泡车。水泡车和呛水车都需要去4S店维修,但两种车辆的维修成本及维修程序是不一样的,保险公司对水泡车一般做全损处理,属于重大损失。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转账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二手车交易,原告付全款后才能交付车辆,原告仅支付了50000元定金,剩余款项其无力支付,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存在严重违约。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人未出庭作证,两个证人均不在场,当时是林义在场。

        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李百松在郑州经营二手车生意,2019年11月12日,原告杨蒙占与被告李百松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卖方):李百松,住址:河南郑州,身份证号:41272219990306655X。乙方(买房):杨蒙占,住址:河南郑州,身份证号:41272719960601267X。甲乙双方经过商议达成以下协议:一、本机动车情况。品牌型号:帕拉美拉,车架号:WP0AA2978CL019041,车牌号:晋ADG333,登记日期:2012-07-05,发动机号:M4640VC06509,车体颜色:白。二、甲方关于交易车辆的声明。1、甲方保证该车符合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法》及本市二手车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法规。由于违反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2、甲方保证此车手续真实有效,不是套牌及一证二车。发动机和车架号码必须与档案相符(无修改迹象)。如有不符行为,愿负全部责任,退回车款,包赔乙方一切经济损失。3、甲方保证此车无任何经济纠纷(产权、债务、抵债)、盗抢及交通纠纷。如有不实,甲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4、售后约定条款:车辆交付后,出现任何故障、损坏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负责。5、该车在2019年11月12日以前发生的一切事宜及(扣分)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该车在2019年11月12日以后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6、交易金额:叁拾捌万元整。7、乙方对手续、车况外观、内设认可后双方签字,签字后协议生效,作为日后法律依据。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8、车辆过户、提档费用由甲方负责。9、备注:此车前部有小事故,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乙方为客户并实地看车,乙方确定车况,甲方承诺为发动机变速箱提供一年或两万公里质保,客户今日付定金伍万元整,剩余尾款叁拾叁万元整。甲方(卖方)签字:李百松,乙方(买方)签字:杨蒙占,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2日,原告杨蒙占看过帕拉梅拉晋ADG333号车的车况外形后,向被告李百松交纳50000元定金,下余车款,杨蒙占想贷款按揭支付,因杨蒙占征信有问题,杨蒙占买车的贷款银行不予批准,杨蒙占便要求李百松退回购车定金,李百松拒绝,杨蒙占以车辆发动机进水李百松未向其告知,李百松隐瞒车况,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郑州中原保时捷中心关于帕拉梅拉晋ADG333号车的维修记录显示,客户反映发动机进水。

        本院认为,原告杨蒙占与被告李百松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是有效合同。原告杨蒙占在购车款未准备充分便冒然签订购车合同,并交纳购车定金,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被告李百松卖车造成一定的不便。被告李百松在原告杨蒙占买车时,应如实告知杨蒙占车辆以前发生的重大事故及真实维修情况,对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只是告知车前部有小事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误解,因此,对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合同撤销后,被告李百松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原、被告对造成合同撤销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因此,被告李百松应返还原告杨蒙占定金2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四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杨蒙占与被告李百松2019年11月12日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被告李百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蒙占购车定金2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蒙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杨蒙占承担200元、被告李百松承担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和  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智慧

                                    书 记 员   孔路瑶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民终2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蒙占,男,汉族,1996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葛店乡大杨树村07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志航,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百松,男,汉族,1999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皮营乡皮营行政村皮营村二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富,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蒙占因与被上诉人李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2020)豫16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杨蒙占上诉请求:1、撤销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2020)豫162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百松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一审中,在李百松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凭李百松的单方陈述就认定杨蒙占无法支付购车款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该认定无事实依据。二、杨蒙占对合同的撤销不存在过错,合同被撤销的原因是由于李百松在交易时隐瞒了涉案车辆存在重大事故,致使杨蒙占对车辆的质量、价值产生错误认知和判断,杨蒙占产生重大误解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涉案合同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该情形是李百松单方造成,与杨蒙占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购车款无关。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李百松收取杨蒙占五万定金应全部返还。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一审认定杨蒙占对合同的撤销存在过错无法律依据。一审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李百松单方陈述就认定杨蒙占无力支付全部购车款无事实依据,但即使认定杨蒙占无力支付全部购车款,后续也只涉及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法律问题,不影响合同效力,而本案解决的是合同效力问题,涉案合同符合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撤销的原因是李百松故意隐瞒车辆存在重大事故致使杨蒙占产生重大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杨蒙占能否继续履行合同无关,故杨蒙占对合同被撤销不存在过错。四、即使一审认定杨蒙占与李百松各应承担50%的责任,也应该判令李百松返还全部定金,李百松在涉案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任何损失,一审判决反而让李百松获利25000元,杨蒙占损失了25000元,难道让李百松获利25000元就是一审让李百松承担50%责任的方式,这样的判决公平何在。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杨蒙占与李百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李百松于2020年7月10日前返还杨蒙占定金35400元,该35400直接打入杨蒙占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金水支行,户名:杨蒙占,卡号:6212261702039377767),双方就本案不再有任何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共计862.5元由杨蒙占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记周

        审 判 员   李俊华

            审 判 员   何  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党瑞云

        书 记 员   王思琪

        责任编辑:C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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