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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12 1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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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指示以及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全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构建“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解纷大格局,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少讼”乃至“无讼”的法治良序,促进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第一条  针对辖区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屋买卖、物业管理、土地承包、道路交通、产权保护等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相对多发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及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职能优势,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多元解纷工作合力,强化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和辖区村镇办社会综合治理,促使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努力降低“万人成诉率”,力争诉讼案件每年递减10%以上,打造无诉社区、无诉乡村、无诉街道办。

            本意见所称非诉讼解纷主体,主要是指22个乡镇办事处承担纠纷化解职责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不适宜直接参与具体纠纷化解的,可指导其下级单位、下设部门或所管理的其他组织作为非诉讼解纷主体参与多元解纷工作。

            第二条  坚持依法解纷原则,调处纠纷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鼓励优先开展调解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高效便民原则,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地点,尽可能地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二、工作职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平台。人民法院与所在地相关非诉讼解纷主体进行对接,利用人民法庭的场地环境、硬件设施相对完备的基础条件,设置诉调对接中心,有效配置、整合各种解纷资源,为诉调对接提供服务平台。

            2.驻庭调解。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委派驻庭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3.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员等非诉讼解纷主体协助对案件进行调解。

            4.特邀调解。人民法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名册,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非诉讼解纷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加入名册,并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诉前及诉讼中调解。

            5.指导调解。人民法院根据相关非诉讼解纷主体邀请,在必要时委派法官对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处予以法律指导。

            6.诉前引导。人民法院完善立案前告知程序,进行必要的诉讼风险提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化解途径,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  各类非诉讼解纷主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诉前调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受理投诉、依法处置矛盾纠纷或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纠纷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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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托调解。接受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委托,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与行使职权密切相关的纠纷,自行组织诉讼程序外的调解。

            3.协助调解。根据人民法院的邀请,派员协助法院对与本单位职权范围密切相关的案件进行调解;鼓励支持本单位工作人员自愿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利用专业领域知识参与矛盾纠纷调解。

            4.普法宣传。在受理投诉、处置矛盾纠纷时,主动宣传诉调对接机制,引导群众自主选择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各种渠道,加大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力度。

            三、诉调对接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诉前对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与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职责内容密切相关的纠纷,对于适宜非诉讼调解的,可以在立案前,委派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进行诉前调解。调解结束后,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延长后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第六条  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受理与其职责内容密切相关的纠纷投诉,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依法组织调解。

            第七条  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自行或接受法院委派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其可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且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并释明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应当告知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可视情形对未调解成功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给予适当支持,对诉讼标的额较小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建议受诉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并减半收取诉讼费;对当事人生活困难的,可建议受诉法院依法提供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措施。

            第八条  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受理纠纷投诉时,应及时收集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基本信息,向当事人释明经其签字同意可将相关信息用于诉讼的,以适当形式与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

            (二)诉中对接

            第九条  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调解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对接单位同意后,致函委托或者邀请各非诉讼解纷主体,通过直接调解、派员协助法院调解等方式参与纠纷化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调解期限为十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委托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进行调解的,调解结束后,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诉调衔接过程中,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双方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邀请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工作人员协助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由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各非诉讼解纷主体应当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调解协议、调解过程相关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解纷主体所在地基层人民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庭管辖。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四、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各人民法庭庭长和辖区镇办各非诉讼解纷主体负责人,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协商制定有关协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各项衔接工作的落实。

            各人民法庭和辖区镇办,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分别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双方协作事宜的联络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自在处理矛盾纠纷方面的相关信息和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探索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新途径、新方法,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的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各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各不同层级非诉讼解纷主体共同对双方负责调解或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CZH    

        文章出处:亚博365_bet3365info_365bet上网导航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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