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一词源于古希腊文。由“爱”和“智慧”组成,意即“爱智慧”。在汉语中,“哲”的字义释为“聪明”、“智慧”。哲学能给人以智慧,使人变得聪明。“哲学是明白学、智慧学,学懂了哲学,脑子就灵,眼睛就亮,办法就多,不管什么时候,干什么工作都会给你方向、给你思路、给你办法”(李瑞环《学哲学、用哲学》)。智慧可以启迪人,教人怎样获得、理解和运用知识的方法和能力。我们法官,要有智慧就必须懂得并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去观察分析客观世界的事物。
马克思主义认为,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它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属于社会意识的最高形式。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从中吸取“时代精神的精华”,同时又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和思想。作为人民法官学习哲学,加强哲学修养,是为了养成一种哲学的态度,把哲学与法律有机地联系起来,用法哲学的眼光来审视我们所审判的各种案件。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的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包括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即“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方法即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抽象和具体等。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指导我们从事审判工作的科学方法。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来观察事物、分析案情、指导审判工作,就形成了正确的思想方法,研究方法和工作方法。例如,群众路线的方法;调查研究的方法;抓主要矛盾的方法等等。法官的理性思维方式也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发挥司法作用的。所谓的法官理性思维方式,它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达到公平公正处理案件之目的。在实务中,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审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如创新思维、系统思维、协同思维、双赢思维、联想思维、换位思维、逆向思维、辩证思维)和法律思维方式方法,就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和问题。
我们学哲学的目的在于应用,在于帮助我们分析矛盾,解决实际问题。譬如,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就对我们的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作用。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律。它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自已运动”的钥匙,是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规则。我们处理任何一种纠纷案件,都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审理之日,两造俱至,各执一词,针锋相对,据理力争,这种法庭上的表现就是对立、就是矛盾。法官居中裁判,作出公平合理合法的裁判结果,使矛盾解决了,讼争平息了,让矛盾的斗争性转化为同一性,这就是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同时辩证法还告诉我们,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站在利己的立场上陈述事实,发表意见,难免具有片面性,而作为法官居中裁判,看问题就要力避片面性,不要偏听偏信,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否则就会办错案。又如原因和结果这一哲学范畴,在我们审判工作的体现和运用,不论在一般侵权或特殊侵权领域都有其表现。它是构成侵权的要件之一,关系着侵权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我们学习原因和结果关系原理,其方法论意义在于:一是科学指导研究案情;二是在实际审判中只有把握因果联系,才能提高自觉性和预见性。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作为人民法官,不论从理论上、实践上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修养都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在思想上要“信”,相信它是科学的,能给人以智慧的学问。我们只有信了,才能对它产生感情和兴趣,才能迷,只有迷了才能钻,只有钻了才能懂,只有懂了才能用,只有用了,在用中尝到了甜头,才会更加信,更加迷,更加钻。二、要加强学习,弄懂弄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观点和方法。三、要端正学风,理论联系实际,带着问题去学,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不可“日用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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