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办理真实有效的护士、医师资格证的前提下,以获利为目的,向其他培训机构负责人及自己培训的学员宣称不通过考试直接办理护士、医师、药师资格证,从而骗取他人人民币264000元,将其中的244000元打款给王某。案发前,被告人马某陆续退还被害人诈骗钱款或与被害人达成提供培训服务抵消钱款共计23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将下余的诈骗款33000元退还被害人。
二、处理意见
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前马某退还被害人231000元,诈骗数额应按33000元认定。被告人马某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将诈骗钱款33000元退还被害人,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元。
三、案例分析
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诈骗数额为264000元,由于案发前马某主动退还被害人231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4月23日)意见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数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故被告人马某案发前退还的数额231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公诉机关指控马某诈骗数额264000元的指控不当,不予支持。本案犯罪数额应按33000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故本案依法以诈骗罪,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