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是我国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和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但发回重审 对于提高法院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不利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是发回重审制度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起诉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益受到损害。而发回重审由于而是法院未能就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做出裁决,而只是一审的再次重复,结果出现了一个案件审理了几年还没有终审的现象,有时二审法院出于信访压力大,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将一些本不该发回的案件发回重审,由于这些案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处理,导致了当事人诉累重重。
其次是发回重审制度混淆了两级法院的审判责任。法律审判是矛盾的解决手段,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官,必须要明确每个人的审判职责。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和依据法定法定程序审理都有极高的要求,违背了这些原则,即使审理的案件是正确的、合理的,也是错误的。对已经产生错误的案件如果简单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就意味着错误没有得以纠正。要实现一审的自我纠正,却又面临着一审法院继续产生错误的危险。在实际的工作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主要通过审判工作来实现的,应该通过维持与改判对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予以确认,如果脱离了这条途径,就无法决定两审法院间的审判责任。
总之,发回重审制度有其一定的不合理性,它阻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审判效率,混淆了法院间的审判责任,应设法消除其的不合理性,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公正与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