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院的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一条 执行机构设置实行扁平化管理,执行局下设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实施一庭、执行实施二庭、执行实施三庭、执行裁决庭和打击拒执罪合议庭五个部门,(原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不存在)。
第二条 执行实施一庭、执行实施二庭、执行实施三庭名下设三个执行小组,每小组2人(人员配置共21人)。
第三条执行指挥中心职能(人员配置4人):
(一)执行案件的签收、审查、登记、分案、信息录入等;
(二)财产网络查控;
(三)密钥、印章管理;查询、打印带有照片的被执行人信息;
(四)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审核和屏蔽;
(五)案件款的清理与发放;
(六)司法网络拍卖;
(七)各种表格的统计、汇总和报送;
(八)中级法院裁定提级、指定案件的呈送和移交;
(九)执行宣传和调研、策划、组织、材料撰写;会议组织和记录。
(十)绩效考核,质效考评材料的制作。
(十一)涉诉信访的督办;
(十二)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及其他事务;
第四条 执行实施庭的职能。
(一)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送达。
(二)制作失信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执行网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
(三)制作被执行人(大头贴)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张贴。
(四)传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五)执行和解或者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六)对网络查控或者经调查被执行人有财产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七)对网络之外银行的存款、房产、土地予以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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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财产保全案件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
(九)对需执行裁决的案件,及时移交裁决庭裁决。
(十)做好评估、拍卖、变卖财产案件的移交、配合工作,对需退出土地、房屋搬迁案件制定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对照“六必做”、“三到位”完善卷宗材料。
(十二)涉及案件款领取的案件,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卷宗移交执行指挥中心。
(十三)交叉(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执行保全案件、指定案件和委托执行案件。
(十四)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决定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十五)对构成拒执罪的案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移交拒执罪合议庭。
(十六)执行结案的案件,将案卷移交裁决庭。
第五条执行裁决庭的职责(执行员额法官编入执行团队,日常工作3人):
(一)出具执行裁定书;
(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信访;
(三)决定执行管辖权的转移;
(四)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审查卷宗材料是否完善,交、领款金额是否相符,执行费缴纳票据是否完备审查;
(五)对终结执行的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终本案件“六必做”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六)部署开展各项专项活动;
(七)组织案件评查和归档;
(八)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第六条 打击拒执罪合议庭职能(人员配置4人) :
(一)接收执行实施组移交的拒执罪案件。
(二)收集、审查拒执罪证据。
(三)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将构成拒执罪的案件及时移交。
(四)及时审理拒执罪案件。
第二章 案件节点管理和分段执行
第七条案件执行分段运行管理,是指将执行工作按照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进行专业化分工,通过流水线式的工作方法,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第八条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录入、分案、网络财产查控、核对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查询打印被执行人信息,必须在收案后2日内完成并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表移交实施庭。
第九条《执行通知书》到期后2日内制作失信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执行网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制作被执行人(大头贴)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张贴。
第十条 对网络查控或者经调查被执行人有财产的需5日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执行实施庭收案后10日内对网络之外银行的存款、房产、土地予以查控。
第十二条 对财产保全案件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收案后5日内结案。
第十三条 需执行裁决的案件,实施庭2日内移交执行裁决庭裁决,执行裁决庭3日内审查并出具执行裁决书。
第十四条 委托评估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技术室,实施庭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评估报告生效后及时移交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成交后10日内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拍卖不成功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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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涉及案件款领取的案件,执行款到账后2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卷宗移交执行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 执行结案的案件,5日内缴纳执行费并将案卷移交执行裁决庭。
对执行裁决庭退回需补充、完善材料的卷宗,实施庭要在5日内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实施庭的工作总量必须在90日内全部完成。
第十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接到实施庭的领取执行款材料后,2日内对领取人、领取数额等审查完毕,并完善领款手续移交院财务。未执行完毕案件执行款发放后2日内将卷宗材料退回原实施庭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庭移交的结案卷宗,执行裁决庭10日内审查、整理完毕并交卷归档,并通知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屏蔽;对卷宗材料不符合结案的,3日内退回原实施庭补充材料。
第二十条 办理执行异议案件,收案后15日内结案。
第二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拘留条件要及时采取拘留措施,符合拒执罪条件的3日内移交拒执罪合议庭。
第二十二条 打击拒执罪合议庭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拒执罪案件。
第三章 案件节点管理和分段执行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的节点和分段执行全程监督,以计算分值的形式予以奖惩。
第二十四条 执行完毕的案件考核分值为4分;终结执行、终本执行、执行异议、执行保全的案件考核分值为1分。
第二十三条 执行流程的指挥中心工作阶段考核分值为0.5分。对第三条第(一)至(七)项工作超移交流转、漏项或者出现差错的,每出现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实施阶段的考核分值为3分。执行中出现差错的扣0.5分;’终本“六必做”材料漏一项扣0.1分;超移交流转扣0.5分,执行款发放不及时的,扣0.5分;结案手续不规范的,扣0.5分。
第二十五条 执行裁决阶段考核分值为0.5分,裁决出现瑕疵或者超移交流转,扣0.1分。
第二十六条 流程中因工作工作瑕疵造成当事人信访的,有瑕疵阶段的考核酌情扣分直至为零分。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中遇本规定未尽事宜的,由执行局内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