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强化对执行节点的控制,积极探索以制度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做到执行程序到位,执行措施到位,结案方式到位,特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执行工作周例会制度
(一)执行工作例会由执行局长召集,由执行局全体执行人员参加。院长、分管副院长不定期参加指导。
(二)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周的星期一上午进行。遇有重大执行事项或突发性事件,可以随时召开。
(三)执行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1、听取执行局长汇报上周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汇报案件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及结案情况。安排部署本周的执行工作任务和执行重点;
2、交流执行工作经验,分析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3、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业务知识,上级法院有关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工作新要求、新规定,重点掌握有关执行技能和执行方法。
4、根据本院工作情况和上级法院某一时期的工作要求,进行落实部署。
5、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防微杜渐。
二、疑难复杂执行案件集体研判制度
(一)执行案件集体研判由局领导、执行长和承办案件的执行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分管院长、审委会委员及审判执行业务骨干参加。
(二)执行案件集体研判一般每月安排一次,由执行局长决定研判时间。遇特殊情况,执行局长可随时召集相关人员参加。
(三)集体研判范围:
1、本院院长批办的案件;
2、有重大、特殊影响的案件;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等;
3、上级法院、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及领导督办的案件;
4、重要执行信访案件;
5、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
6、新类型及案情复杂的案件;
7、执行期限满二个月未执结的案件;
8、局长认为需要集体研判的其他案件。
(三)集体研判程序:
1、由庭长书面汇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执行经过、未执结的原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步执行思路及措施。
2、参加研判人员重点听取执行人员是否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做到执行程序到位,执行措施到位,是否符合法定的结案方式;是否存在规避执行、消极执行和干预执行的情况;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情况等。
3、经过集体研判,决定如何完善原案件执行方案,并交庭长负责贯彻落实,局长负责监督检查。对于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执等犯罪的,集体研判拿出具体意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