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和管理,结合本院执行局现有庭室设置、人员和案件等现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相对统一,分段执行”的模式。该模式执行案件启动、查控由专人集中实行,其他程序的进行按照分案到人的模式运行,规范案件实施的各时间段及案件退出机制。
一、执行局各庭室的职能分工
(一)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职能
1、对普通执行、委托执行、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等执行案件统一签收、审查、登记,通过网络由专人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负责统一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邮寄送达;对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及时登陆失信人名单系统;
2、对符合网络拍卖的执行标的统一交由网络拍卖办公室进行司法网络拍卖;
3、执行案件的请示、指定管辖及交叉管辖;
(二)各执行庭的职能
4、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等义务主体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查封、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5、传唤并查找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到庭;
6、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公布悬赏公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
7、对需要采取评估、拍卖等手段处置无法及时变现的财产进行调查、勘验、腾退等工作并及时移交司法技术处,并协助司法技术处办理评估等相关事宜,对符合拍卖条件的案件财产相关手续移交网拍办公室;
8、完善执行日志,对执行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及时将查找财产、被执行人等行为和措施及时录入内网系统。
9、其他执行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二、执行工作流程
10.执行案件立案材料审查。在立案庭窗口详细列举立案应提供的材料清单,对普通执行案件,由专人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恢复执行案件,由原承办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11、对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应自收到立案庭移交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交由执行局案件初查组完成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按照审理阶段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完成邮寄送达,并同时完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财产协查申请的系统操作;
12-1、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由案件初查组统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失信决定书和失信小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
12-2、案件初查组完成初查及文书送达后,及时将初查结果及相关材料登记移交案件承办人签收。执行案件实行随机分案,案件承办人包括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或执行员。
13、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全额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扣划到法院账户并发放执行款结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全额予以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定书并予以划拨;
14、对执行查控系统中财产查询反馈协查结果的,应在收到协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如发现财产可能转移、毁损、流失、灭失的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5、申请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进行财产申报的,承办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财产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16、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前,应向当事人及时送达执行裁定书,遇有紧急情况可先来取控制措施后及时送达执行裁定书。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告知控制措施到期时间并要求申请人于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采取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17、对财产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执行案件,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给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移交司法技术处(科);
18、已经评估的执行财物原则上均应采取网络拍卖的形式处置,在移交网拍办公室前应实地勘察现场或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拍卖物品的顺利交接。网络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做出裁定,并于价款全额交付后l0日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裁定送达后15日内移交拍卖财产;
19、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者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结案;案件执行完毕的,应自执行完毕之日起5日内解除未处置财产的控制措施;
20、对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在指定期间内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材料或者传唤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进行查找,同时应向当地(村)居委会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制作执行笔录并张贴公告;
21、对经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终结本次规定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制作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2、执行案件要实行全程留痕制度,记录执行日志;采取执行措施的,应自措施实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信息系统;
23、执行案件结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
三、附则
24、执行局各庭室内部之间要权责明确、团结协作。特殊情况由局里统一调配人员。
2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